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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1 10:56:16 人民网
人民网广州7月30日电 (记者冯芸清 实习生钟哲)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召开,今天上午,与会代表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分组讨论。与两个月前初审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不少内容,并进一步补充、细化了有关部门的责任。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
为更好的保障从业人员岗位生产活动的安全,修改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同时,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的内容。
修改稿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在监管方面,修改稿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广东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取消具体罚款额度
修改稿在法律责任这一板块做了大幅修改。其中,为与正在修订中的《安全生产法》相衔接,取消了罚款额度的具体规定,而改为援引行规定,即“依法处以罚款”。
修改稿增加了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和受到处罚、处理的此类机构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的规定,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无证无照经营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修改稿还将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列为追责主体,进一步细化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责的情形。
增加公开和举报制度
修改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同时,为发挥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修改稿增加了举报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代表:强化劳动者的积极作用
广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黄平赞同举报制度,不过他在分组讨论会议上指出,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强化劳动者在推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作用。黄平列举了两个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
美国的法律规定:每个雇员认为处于某种危害的紧迫危险状况中,或是雇主违反了标准使他们的身体受到威胁的时候,雇员有权向职业安全和健康监察局要求检查,该局接到要求后必须受理,并且要将所采取的行动告诉雇员,如果雇员要求保密,监察局不得将其姓名告诉雇主。特别规定除了个别情况以外,这些行动不能通知被检查方。若有人透露,则将被处以罚款甚至监禁。
澳大利亚也有类似规定:雇员雇主都有安全责任,雇员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工作状态下的健康,如果不按规定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现潜在险情不报告就算违法;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若雇主出高薪让雇员出工或者雇员接受高薪出工,都算犯法。
黄平说:“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让劳动者很清楚什么是违法的,并且要有渠道让其很方便的进行投诉和举报。让职工都动员起来维护自身安全,让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生产都不行。同时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时要及时处理,否则也要承担责任。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却没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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