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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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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方可树 于 2013-8-13 14:30 编辑

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我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9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87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第三条〔不得设立〕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章劳务派遣适用范围

  第四条〔三性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五条〔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六条〔不受三性岗位限制情形〕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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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安全生产及事故条款: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除以上条款外,也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劳动者工伤或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劳动者上岗知识等素质教育,加强安全和技能培训;

 ()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条件;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工伤认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发表于 2013-8-1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资料
发表于 2013-9-2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发布
发表于 2013-9-22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劳务派遣其实并不合理
发表于 2013-11-2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发布
发表于 2013-12-26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身就不应该有劳务派遣工这个词,大家都一样,签劳动合同,交社保,为什么要分劳动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这不是会造成歧视吗?
发表于 2013-12-2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笔糊涂账,责任扯不清楚,实际上都是劳务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因为他们怕失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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