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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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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疑问: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是否一定要成立安全机构?只配置安全管理人员行不行?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否一定要成立安全机构?只配置安全管理人员行不行?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底该如何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一直总认为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一定要成立安全机构的,后来再去读安全生产法的时候迷茫了。。。。。。
希望大神释惑。
发表于 2013-8-3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一妥协,事故就来了。
发表于 2013-8-30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一妥协
发表于 2013-8-3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或,就是说设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都可以。很多国企如中铁X局直接设个安质部,一个安全一个质量。
同样,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人员或设机构均可。
发表于 2013-8-3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不是强制性的
发表于 2013-8-31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有机构,机构不一定是专职机构,可与生产机构合在一起,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发表于 2013-9-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有机构,机构不一定是专职机构,可与生产机构合在一起,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zouajjxf 发表于 2013-8-31 07:18


什么叫生产机构?保卫部算不算?行政部算不算?后勤部算不算???
发表于 2013-9-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说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怎样做;所谓“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
发表于 2013-10-12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操作中,都是要求设置专职机构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中就有一条“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文件中还一定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
发表于 2013-11-1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力。谢谢
发表于 2013-11-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明白,感觉现在貌似没有专门的机构,都是很其他的机构混在一起的!
发表于 2013-11-27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发表于 2013-12-8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有安全生产机构。
发表于 2014-12-2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有安全生产机构。
发表于 2014-12-28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设有专门安全机构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单位很少,原因是部门的权利。
一般是成立一个安全机构,然后和某部门合署办公,如何HR部门,和生产部门。
发表于 2015-1-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法规定的清楚可以专职人员,但许可和标准化上规定要有机构
发表于 2015-2-2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抠字眼,求解释,谢谢
发表于 2015-3-3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 努力提高自己
发表于 2015-3-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法》的规定笼统一点,期待《安法实施条例》的细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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