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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本人想要一份建筑、市政安全生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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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同仁,本人想要一份建筑和市政施工的安全生产协议,关于总包与劳务分包方的,希望有的朋友慷慨解囊,万分感谢!

发表于 2006-8-18 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8-1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有很多找一下!
http://www.jgzj.net/bbs/?fromuser=xbyxby
发表于 2008-8-19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提前下班回家等同于下班回家,若遭遇机动车伤害,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其回家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则不能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
  。。。。。。”
   这段话在表述上让人糊涂,一会儿认定为工伤,一会儿又不认定为工伤。
   怎么回事?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请假并批准提前下班回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认定为工伤。
   是不是这样?
   
   那我个人不敢苟同。
   未经批准私自回家,只是违反劳动纪律,还严重不到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地步。企业有权力针对其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处罚,但不能因此而不认定为工伤。如果按此推断的话,那因违章而造成自身伤亡的人是不是也可以不认定为工伤呢?显然不可以。
   违反劳动纪律提前回家,而导致遭受机动车辆伤害的,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但却符合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我们来看看法律原文,  “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这里面并没有规定提前下班回家不属于工伤,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那么,按照国家“无法律规定即合法”的法律精神,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这一切都是在下班途中的前提下,如果是擅自提前下班干别的,比如说逛商场、会朋友等,那就另当别论了。
   这只是自己的一些浅薄见解,有不足或者不妥之处,请其他网友指正。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bbs.anquan.com.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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