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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房建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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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周的安全检查,究竟应该建设单位组织?还是监理?还是总包组织?貌似说法很多作为房建的建设单位安全工程师,应不应该牵头组织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记录里,应不应该签字?如果签字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签字,又承担什么责任?

虽然安全检查记录,可以解释为对当时安全状况的表述,仅对当时状况负责。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联合检查完成后,马上就发生了塔吊倒塌安全事故。而在安全检查记录里,写明了经检查,塔吊未检查到任何异常状况。那检查方或签字方,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有法规依据最好了!!
发表于 2013-12-3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不太懂,高手过来解答吧
发表于 2013-12-3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认真思考,关注中......
发表于 2013-12-3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法律标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是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是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第四章是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检查应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我们国家目前建筑安全管理是总承包负责制;没有要求建设单位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或公司规定除外)所以安全检查不需要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或签字。(还有一点就是建设单位必须是正规承发包模式;甲指分包必须统一由总包分包和管理的)
2、首先建设单位不需要参加或在安全检查或验收记录上签字;就你说的塔吊而言可以参考JGJ196-2010检查验收相关单位涉及到的是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和总包单位。没有建设单位。在以上这些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发生事故的,就要看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是什么,来划分责任了。具体参考依据就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166号文、JGJ196-2010行业规范或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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