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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强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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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9日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量化,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责。
这是记者29日从安全监管总局了解到的。
暂行规定指出,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暂行规定明确,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规定,最高可罚款两万;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发表于 2014-1-30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规定,最高可罚款两万;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发表于 2014-1-30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局的话你也信
发表于 2014-1-30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总局的执行力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发表于 2014-1-3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的规章制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发表于 2014-1-31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配备口只是楼主的想象吧?一未见该规定原文;二要求配备与必须配备在实际中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就不要见风就是雨了,特别是文字游戏这个事?。。。
发表于 2014-2-1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配备在实践中是做不到的,也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的。
发表于 2014-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是这样写,可以看出,总局的未来要刮什么风。

点评

不过是意淫而已。  发表于 2014-2-1 10:48
发表于 2014-2-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部门既有综合监管职能,又有具体的分管行业,比方危化行业等,另外还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消防、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可这些有其他部门负责的行业,在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的强度,人员的配备数量,设备的完善和先进程度,大多都比安监部门本身负责的行业落实的好,开展的力度大,人员的待遇高,可安监部门还老是今天开会,明天督导,指导指点其他部门的工作,乐于“综合监管”,在自身管理的行业老是工作上不去,工作的重心老是向外跑,不知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4-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部门既有综合监管职能,又有具体的分管行业职能;要指导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理讲应该安全水平高能力强事故少才是;不然,拿什么去指导人家其它行业安全工作呢?人家其它主管部门又不是你的下级自己不会去指导哈。。。
发表于 2014-2-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出有点想刮点正事风,安平师,我接触过,在一定的领域内,可以编个报告什么的,没有主安有用,不是综合管理人员。

点评

想办好事首先得心思正,不能老想自己私利,安评和注安就是这么回事。  发表于 2014-2-1 19:34
发表于 2014-2-4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娱自乐吧,。。。。。。
发表于 2014-2-12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部门的人都是说相声出身的,只是来个搞笑而已,别当真!
发表于 2014-2-1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年的梦。
发表于 2014-2-1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张山 发表于 2014-2-1 12:46
安监部门既有综合监管职能,又有具体的分管行业,比方危化行业等,另外还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消防、特种设 ...

想体现其”综合监管“的权利呗。但是。。。。。。
发表于 2014-2-1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忽悠接着忽悠吧
发表于 2014-2-1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新安全法上规定了要配注安师
发表于 2014-2-13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强制配备?就是必须配备简称必须的。。。这就是必须与应当玩的文字游戏?注安应当在食品企业配备它不配备你敢处罚它吗?。。。因此,注安应当增加食品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考试及注册?。。。
发表于 2014-2-1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就行了,何必太较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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