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分为总则、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章节。 (一)总则部分是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的规定。 (二)共同防治部分目的在于明确各防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该条例第28至第35条都对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排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收费、排放口的收集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出的若干规定,总量控制是该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第2条即42条是对总量控制的目标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以及如何确定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作出的规定。第3条即43条是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的规定。其它5条(即44、45、46、47、48条)是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及要求作出的规定。 第四至第六部分,共41条,分别对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针对重点污染源而设计的措施和制度规定,是涉及我院相关工作的重点章节。第53条规定了北京市禁止新建的行业的目录。现有一般制造业的限制也将显著增加。第56、57条主要是对有机挥发物的排放管理要求。特别是57条规定,有机挥发物的排放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有一定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隐患)。第60条对部分行业的异味管理提出要求,可能会影响到承租我单位房屋的企业。第61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应安装净化装置。第75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应符合标准。这对我院生产用车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82条和83条对企业扬尘进行了规范。第87条提出对裸露的地面进行了绿化或硬化的要求。 第七部分是法律责任,共39条。本法规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的条款多,占到法规草案总条款的30%。这是严防严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本章对前几章规定的若干事项设置了一一对应的罚责。罚款从5000元起步,上限到50万元不等。最严厉的处罚包括刑事责任和停止排污许可(实际上等于停车)等措施。 第八部分是对实施日期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