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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lyu

提高注安地位就一定能做好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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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跨父追月 发表于 2014-3-10 16:05
说到根上去了,赞一个。

说得对,提高企业出事故的成本,应该对遏制安全事故有很大作用
发表于 2015-4-2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yyq370222 发表于 2014-3-7 19:40
实际是从注安地位可看出安全的地位,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个过渡时期,重经济,轻安全、 ...

现在可能就是过度时期,不知道要过度多长时间啊
发表于 2015-5-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科院院士名额可以放开了,我们的监管人员什么都懂的。比哪些院士的要求高多了,强烈要求所有的监管人员享受院士待遇。
发表于 2015-5-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一招制胜的办法,持续改进。
发表于 2015-5-16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经验不够,还不能胜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swh488 发表于 2014-9-5 16:48
还是要从法律层面提高注安师的待遇和权利,同时要求肩负相应法律责任才行。一方面安全要投入,而且见不到现 ...

您说的事情,相信我们许多安全人都遇到过,甚至现在还是这样。
理解~
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安全人出我们能做的良策,改善这样不利局面,您说是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anquankefbj 发表于 2014-10-22 16:17
“让安全专家来管安全、负责安全,比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懂OHSAS的人才等。”
等于没说,

为什么等于没说呢?
从国家,到地方,到企业,多个安全监督管理环节,尤其是中高层,有多少是真正“懂”安全的人在做呢。
发表于 2015-6-7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其实很有意思,关键是找好切入点
发表于 2015-6-8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内容 (2014-5-23 11:44):
借这个地方发布个信息,河南省咨询公司招聘注安师、安全评价师,朋友们请联系我13837958875
2014年5月23日发布。谢谢版主的置顶。
,不错么
 楼主| 发表于 2015-6-12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272399986 发表于 2015-6-8 06:31
补充内容 (2014-5-23 11:44):
借这个地方发布个信息,河南省咨询公司招聘注安师、安全评价师,朋友们请联 ...

你应该去信息交流专区>人才交流版块发布此类招聘信息。
发表于 2015-6-1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标题,就是屁文。怎么成了精华?
反之,没有注安,安就会更好?!
推行注安的目的,根本目的就是吸引高素质提高我国的安全管理水平。

点评

小伙子,有话好好说,多好啊!!  发表于 2015-6-30 08:48
发表于 2015-7-1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于2015年5月14日发文取消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设立依据是《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引起网友担忧。
  现给各位网友从法律方面解答如下: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中的“资格认定”,指的是在注册安全师考试施行之前,对于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的人,不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师,而是通过申报材料,审批同意后直接“认定”其具有注册安全师资格。这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也是考虑以往大量从业人员年龄大、学历低但实际经验丰富,一旦进行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必然造成大量实际从业人员无法从业的一种折中措施。类似于一建在实行考试之前,有一批项目经理直接发放一建证书是一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明确提到“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并申请执业的,执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执业证应属于执业准入证书,不属于水平评价证书。所以请大家放心。安全师只会越来越受重视。
发表于 2015-7-1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和生产一直就是天平的两侧砝码,安全不赚钱,生产赚钱。唉。。。。。难啊
发表于 2015-7-17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把这个脑残贴子删了吧。脑残不一定去医院,但是不要来乱贴。
发表于 2015-7-25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强制配置注安,你才会有地位,你才会有话语权,你才会有机会干好安全工作,你才会.....
发表于 2015-7-2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hydzx 发表于 2014-3-10 14:59
其实我说,安监局不需要。企业出事故自己买单,国家只需要提高赔偿金就可以,死一人赔500万人民币。轻伤100 ...

出了事不应该由安全条线定罪,所谓安全条线就是政府安监人员、企业安全员
发表于 2015-7-30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二十四)

2015-07-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根据咱们的微信用户的反馈,很多人都想了解咱们的新安法。那么这新安法究竟该如何解读呢?今天贝贝就带您看看这新安法的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考核制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一般性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立法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使其既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生产管理,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首先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性要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一般说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二)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要求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有更高的要求。考虑到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危险性也比较大,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将这两类单位也纳入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还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增加了一道考核程序,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 删去了原来规定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的“方可任职”,对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这样修改实际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这一行政许可。正确理解这一修改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并不意味着削弱和放松考核,恰恰相反,要更加严格地进行考核,更加严格地把关。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创新和丰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确保通过考核,使有关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正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只是从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为任职资格条件,取消了一项许可事项,但并不意味着有关方面在任命、聘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不可以把考核结果作为条件来掌握。相反,对此应该鼓励。也就是说,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任命或者聘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有关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格作为一个重要条件,真正把那些懂安全、懂管理的人选拔出来。第三,实践中,对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连续组织考核,直至考核合格。未经考核合格前,可以考虑暂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此外,本条还规定有关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乱收费的问题较为严重的现实而做出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有利于防止重收费、轻考核,不注意考核实际效果的问题,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增加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规定,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最重要的“亮点” 之一。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制度,有必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做简要介绍。
      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从安全工程师制度发展而来的。1997年,原人事部、劳动部下发《关于印发〈安全工程师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对从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生产运行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量化评审,确立了独立的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2002年9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人事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初步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等做了规定。
      200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相继提出,要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法规的制定工作,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安全生产“十一五” 规划》和《安全生产“十二五” 规划》也提出要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配套政策,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实践证明,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解决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许多人提出意见,应当在《安全生产法》中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提升其法律地位和层级,以更好地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专业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据此,本条专门增加了一款,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1、要求有关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危险性较大,对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要求这些单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实践基础。据安全管理网不完全统计,目前, 14000多家煤矿单位中,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2700多家;9万多家非煤矿山单位中,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3400多家;2万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中,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6900多家。
      2、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法律不强制要求其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但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态度,就是鼓励其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到,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必要性不大,而且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也难以满足需要。本条规定既表明了立法态度,同时也留有余地。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尽量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由于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等差别很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可能是“通才” “全才”, 必须按专业分类管理,才能适应实际需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1月11日发布) 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类。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一步完善分类标准。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的具体办法,不断把这一重要制度的实施推向深入。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性质上属于职业水平评价类资格,不属于行政许可。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明其具备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知识,但并不是其从事某项工作的必要条件。虽然高危行业相关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但不意味着只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才可以在这些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多少注册安全工程师,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决定。实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类管理和考试工作,切实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为一个品牌,从而广受生产经营单位欢迎,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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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配个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就没 有问题了吗?
1、先不说注安师的含金量,这几年有多少人?不是从事安全工作的为了考证,参加考试通过的?安全太广了,注安要分类,一个机械行业的,你到化学品行业,能指导人家安全工作?就怕有的人连有部分化学品名称都不一定认识,
2、要有独立部门,要有机构。要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上去,是企业的一部分。不是企业用来应付上级检查的牌子。要有应有的权力各职责。(现在就是有单位高薪聘你当安全工程师,自问一下,自己能胜任吗,自己有能力,在多长的时间,安全绩效能有个大的提高。工作中,有人提问,挑战自己怎么办,对大多数的问题能让对方得到满意的答案吗?部分人不配合开展安全工作怎么办?光靠领导的权威,命令肯定是不够的。
3、安全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是密不可分的,就像我们常说了,当风险处在我们可接受的范围我们就认为是“安全”的,搞安全的以后前景是很好的,现的的年轻人,没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你就是把工资提高一些,很多人也是不会来的,现在的90后就已经提现出来了,到了00后工作时,要求会更高。
发表于 2015-8-13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师要懂本行业的安全知识,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国家推行注册安全师应该是好事,但是,企业如何发挥其作用,作为企业负责人应该考虑。
发表于 2015-8-1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安全工作越来越偏离了征途具体体现如下:
一、注安师被总局正名非许可类的水平资格,可见安全工作从总局方面就允许任何人来干,就否认了安全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进一步自毁形象,使数年来建立起的20余万注按队伍无法真正执业,日趋尴尬。
二、在新安法中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却没有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应权利;你认为没有法律的支撑安管这一打工仔,会像企业负责人一样具有天然的权利来完成他的职责吗?呵呵!!
三、在当前社会的安全形势下,事故一方面频发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各种华而不实的评价大行其道、安评、雷评、消评、预评、现评、重大危险源评估、应急预案,等等云山雾罩为敛财花样别处让坐在写字楼里没有见过设备设施和工作经验的评价人员照章宣科,编出一本本不合实际的书;却不让从生产一线走了的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注安师拥有执业的实权。哎都是利益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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