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持续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做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创建安全生产“零隐患”现场、安全生产“零事故”环境。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 长:分厂厂长 副组长:副厂长 成 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各工段长 第三条 职责 1、厂长全面领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署重点工作,定期参加隐患排查治理。 2、副厂长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进行监督落实。 3、各专业人员负责制定适合实际要求的《事故隐患排查表》,并根据不同的发展时期,不断完善、修订隐患排查标准,定期参加隐患排查工作。 4、安全员除制定安全装置、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的隐患排查标准,并定期参加隐患排查工作外,还要负责记录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出具《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隐患治理效果的验收工作,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记录、台账整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此类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此类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厂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 分厂每月至少组织2次不同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发现重大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环部,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工段每周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活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分厂。 第八条 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第十条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 1、班组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按照岗位职责当班消除,并向当班值班长汇报。当班不能治理的,报工段及时治理。 2、分厂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给工段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3、隐患治理遵循“四不推”的原则,即个人能治理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治理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治理的不推给分厂、分厂能治理的不推给公司。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隐患由分厂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治理,分厂不能治理的上报公司处理,实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治理要制定书面的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安环部验收,注销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应付公事、不积极配合互相推诿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50-300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