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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16日由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4年7月4日 再查了废止的原由,原话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部2012年4月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不宜继续实施。”特意查询了这个管理办法的原文: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 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记得刚开始工业企业废水是可以拖运至这样的机构处理的,后来说不允许了,但也没见着明文规定。现在算是明了了。刚开始特别不明白为什么要废止这样的资质,实际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托管运营的企业有很多,托管当然得找有资质的。后来看了原文和新的环境保护法,算是理解了,史上最严环保法把单位和个人的环保职责定的很严,如果继续允许托管运营,并且由持证单位负责设施的达标排放,似乎有悖于新环保法。不知大家是否有其他的认为?
此文一出,你们单位受影响了吗?特别是有少量工业废水产生、自己又没有污水处理站、以前是委外处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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