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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此法的修订谈谈自己的感想。
首先,该法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仍旧是企业,对本企业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再之,金属冶炼行业这次被列入高危行业,同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并列提出,要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该法对重点管理行业的进一步扩充,也对冶炼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再而,该法对责任事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旦追究到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将比以往给出更严厉和更高金额的处罚。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将是对安全的更加重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思想。安全监管将不再是以前的粗放式管理,生产经营也不是一味的粗放式生产,至此时起,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愈加的精细化管理,逐步推进与国外安全管理思路的接轨。
再者,该法正式提出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一词汇,要求经营单位应当聘请相关有安全管理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专业队伍的管理,极大改善安全状况,促使企业生产工作的本质安全性。
最后,该法明确要求五大高危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这是国家对应急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要求。因为,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存在较多例的群死群伤事故,这已大的显示了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在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盲区。只有企业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应急能力,不断增长应急知识,另一方面,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通过专业救援队伍的参与救援,在事故中挽救更多的生命,想得更长远一点,在发生事故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事故发生后的伤亡率接近零或等于零。
总之,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我国各生产领域的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因为它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更加符合安全管理的本质特点。试想,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管理工作不会有所松懈,只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的凸显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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