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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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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此法的修订谈谈自己的感想。
       首先,该法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仍旧是企业,对本企业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再之,金属冶炼行业这次被列入高危行业,同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并列提出,要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该法对重点管理行业的进一步扩充,也对冶炼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再而,该法对责任事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旦追究到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将比以往给出更严厉和更高金额的处罚。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将是对安全的更加重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思想。安全监管将不再是以前的粗放式管理,生产经营也不是一味的粗放式生产,至此时起,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愈加的精细化管理,逐步推进与国外安全管理思路的接轨。
       再者,该法正式提出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一词汇,要求经营单位应当聘请相关有安全管理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专业队伍的管理,极大改善安全状况,促使企业生产工作的本质安全性。
      最后,该法明确要求五大高危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这是国家对应急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要求。因为,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存在较多例的群死群伤事故,这已大的显示了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在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盲区。只有企业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应急能力,不断增长应急知识,另一方面,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通过专业救援队伍的参与救援,在事故中挽救更多的生命,想得更长远一点,在发生事故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事故发生后的伤亡率接近零或等于零。
       总之,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我国各生产领域的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因为它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更加符合安全管理的本质特点。试想,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管理工作不会有所松懈,只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的凸显其重要性。
发表于 2014-12-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顶,我帮你顶,码字也不容易,说的也确是实情。
发表于 2014-1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开始起用了…,将会出乎我们的意外…
发表于 2014-12-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启用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愿不要让我们太失望。
发表于 2014-12-2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重道远,不容易啊!
发表于 2014-12-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个开始,要发展成气候,还要看我们这些做安全的人,
天天报怨是没有用的
发表于 2014-1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熬死几代安全人啊?
发表于 2014-12-3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入与法律责任不匹配,一般的企业。
发表于 2014-12-3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注安刚过,希望赶上好时机
发表于 2014-12-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安环部撤消了,你说新安全生产法重要不?

点评

牛 顶着压力 不容易  发表于 2015-2-3 15:33
发表于 2014-12-4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xiao 发表于 2014-12-4 16:56
公司安环部撤消了,你说新安全生产法重要不?

县官不如现管。现在的老板都是死猴子,就看钱了
发表于 2014-12-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真才实学的建议进外资
发表于 2014-12-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任重道远,安全引起真真的重视还需要相当的时间
发表于 2014-12-5 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说有希望了???
发表于 2014-12-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希望总是好的,长本事是自己的事,给多少钱是老板的事
发表于 2014-12-8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纳入法律,但是没有深入领导内心呀!责任有了,待遇在哪里!呵呵
发表于 2014-12-8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楼主分析的够特侧,
发表于 2014-12-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最好是对比的再细化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14-12-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我不明白是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大于企业负责人呢?还是小于企业负责人呢?就是说,如果发生严重的事故,处理起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承担何种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又承担什么责任?说白了,是不是会把安全管理人员当成替罪羊呢?
发表于 2014-12-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我的感觉是就如同以前会计师一样,慢慢受到了大家的重视,每个公司都要有一个持证的安全人员。这样才能将事故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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