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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保护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硫化氢防护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硫化氢检测、防护设施的申报、采购、验收、调配、校验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含硫化氢作业场所操作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及中毒急救措施(见附件一);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使用方法;正压呼吸器使用方法(见附件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每年复训一次。
外来施工、检查、参观学习人员进站前应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五条  到油气挥发、聚集等危险场所巡检、施工等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监测硫化氢的浓度变化。硫化氢监测仪的第1级报警值应设置在10mg/m3(6.6ppm),第2级报警值应设置在30mg/m3(20ppm)。
第六条  当监测到危险场所中含有硫化氢但未达到10mg/m3(6.6ppm)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后检查泄漏点,并及时向安保部及生产技术部汇报;当监测硫化氢含量超过10mg/m3(6.6ppm)时,各站值班干部有权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上报。
第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佩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且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八条  配备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正压式呼吸器,各站应有专人管理,使其处于备用状态。正压式呼吸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
第十条  油气易挥发、泄漏封闭空间应定时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第十一条  油罐的进油、出油操作时,罐内液面静止30分钟后,方可进行取样、检尺、测温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应按XMGD/HSE/W-37《进入设备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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