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558|回复: 8

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适不适用于主要负责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11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应该也是从业人员,那么是不是应该培训合格后才能上任?也就是说没有安监部门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担任主要负责人!

发表于 2015-6-1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详情请参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不是安监部门不同意,而是你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
发表于 2015-6-1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里面写的比较详细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发表于 2015-6-1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为了与新《安全生产法》及《安法实施条例》配套,正在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规章
发表于 2015-6-1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9342365 于 2015-6-12 09:22 编辑

何必这么较真,安监总局的文件虽然与部分法规有不一致,但总体方向还是正确的,确实有时让人看着不知所云(聊胜于无),培训了既可减轻监管责任,又可以收费...请无视¥,其实参加过这种培训的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不要有太多想法,交钱、培训、考试、发证,大家都开心呢,对不!
发表于 2015-6-12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疯狂进风口。。。。。。。。。
发表于 2015-6-15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第一次看见如此解读!!
似乎有些道理。
不考核合格不能当一把手
以后开业找经理是个问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标哥 发表于 2015-6-15 17:08
我第一次看见如此解读!!
似乎有些道理。
不考核合格不能当一把手

我感觉安全生产法中有许多表述不清,甚至于相互矛盾的语句,故给予了如此的解读。不过若真正这样执行的话,我相信安全形势会真正的好转。
发表于 2015-6-27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先上岗,再培训。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6-5-2 04:28

Powered by anquan X3.9 Licensed

© 2003-2026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