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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建筑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对从事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经常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这是与现行法规要求相违背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包括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强制性的义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施工企业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而意外伤害保险,是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这些人员所面临的危害也比其他人员大得多,给他们更多的保障,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是非常有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诸多方面均有区别。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性,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保险待遇较统一,资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
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到对高危作业人员权益的保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时,仍应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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