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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先说解除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说有二种,也可能说三种,第一种是合意解除,即双方同意解除,第二种是劳动者解除(包括提前30天解除和因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第三种是用人单位解除(也包括几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过错,二是其它有条件解除方式),所以安监总局《办法》里所说的未进行离岗体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不包括双方合意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从劳动合同法的42条中也可以看到: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0条和41条是有条件解除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再说终止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安监总局说的有点离谱,请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当某种客观情形出现时的必然结果,不是人为可选择的结果,或者说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甚至是政府和法院,任何人说了都不算,当且仅当法定的条件出现时,即完成法定的行为(终止),怎么能够说不得终止呢?这个不知道是安监局不懂法还是我的理解错误。
请各位同学一起探讨,也请各位老师和大侠多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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