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解释如剑出鞘,逢“敌”必“亮剑” 2015-12-17 09:12:29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出台受到了全国广大人民、各行各业的高度关注,无疑给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下了安全“重锤”,给各行业人员戴上了安全“紧箍咒”,必将安全生产工作推入重要日程。 第一,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不作为”,必尝“恶果”。 由于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不作为”,无视法律赋予的安全义务,致使众多不安全状况存在。这些隐患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奏和先兆,隐患的出现靠积累。因为隐患存在尚未导致事故发生,不触犯《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根本不用害怕和承担刑事责任,但随着《刑法》的修改、《解释》的出台,“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如果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仍对安全生产“不作为”,对安全隐患不组织整改或对安全不投入,出现事故那是必然,必将受到《刑法》的严惩,那时后悔已晚矣。因此,为了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有效用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惟有对事故临界状态——隐患阶段予以充分重视和有效应对,才能遏制事故的出现。 第二,《解释》出台让生产经营单位“死不起人”。 《安全生产法》未修订之前,规定的罚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行政罚款、对死伤者的赔偿金都是事故成本的直接构成。对于一个上千万元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罚款仅占2%(20万/1000万=2%),对于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是完全可以承受的数目,不足以使事故责任单位“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难以承受”。 可能发生的事故成本不比必须的安全投入高出多少倍,何必做出必须的安全投入呢? 生产事故单位觉得死得起人,而非“死不起人”。 但随着新《安全生产法》、《解释》的出台和《刑法》的修订,死亡一人罚款和赔偿将达到百万,特别重大事故最高罚款额度将超过二千万,大部分企业根本无法支付,最终结局将导致企业关闭。因此,为了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增大事故成本是有效措施之一,国家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和《刑法》,加上《解释》的出台,使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完全感觉到“死不起人”,让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充分认识到了宁可增大必要的安全投入,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而不愿看到恶性生产事故发生的现实。让经济杠杆在生产事故预防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安全防范工作真正落在实处,预防真正“为主”。 第三,《解释》出“鞘”,逢“敌”必“亮剑”。 号角已经响起,我们该何去何从,这一切都取决于我们,逢敌必亮剑,狭路相逢勇者胜,学法、懂法、守法就是你的敌人,你要冲上去消灭他,战胜他,你才是强者。对于违法者,《解释》已“出鞘”,逢“敌”必“亮剑”。因此,生产经营责任单位要把责任心和经营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事故即将发生”和“事故已发生”给人们的警觉应以等同,这样才能真正收到成效。在刚发生生产事故隐患时,又限期改正、又罚款,应引起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高度警觉,必须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否则,一旦恶性事故的出现,高额的“事故成本”(事故罚款和事故赔偿金金等远高于隐患阶段的罚款)和严肃的法律责任都将不可避免地降临到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头上。 (董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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