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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划分标准
事故根据发生性质、损失程度及人员伤亡情况分为经济损失、交通伤亡及人员伤亡三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为:
1、按经济损失程度分: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5千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5千元或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轻微伤事故:指工伤事故较轻,达不到工伤部门的认定划分标准的意外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达到工伤部门的认定划分标准);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处罚
(1)发生微小责任事故(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人行政警告处理,并处0-200元的罚金,公告全公司。
(2)轻微事故、轻微伤事故(经济损失500元-5000元)的,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人行政记过处理,并处200-300元的罚金,公告全公司。
(3)一般事故、轻伤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处理,并处罚金300-500元,公告全公司。
(4)较大事故、重伤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理,并处罚金500-2000元,公告全公司。
(5)重大事故、死亡事故:根据市、区安监部门的处理意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部门安全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任人开除处理,公告全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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