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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RICML

这样一个工伤案例我总是觉得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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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4 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
1、违法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
2、醉酒的;
3、自杀或自残的。
发表于 2007-2-4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时间是否符合?报案时间先是“5月30日晚10时30分许”,后更改为“5月30日晚23时20分许”,并且只有当事人的报案陈述,没有交警的事故现场勘察!证明文件明显有问题!
发表于 2007-2-15 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类似的事件,正在处理中。

我们单位的下属公司有一个类似的案子,目前已经上报劳动局,还没有一个正式的认定结果。但是我个人经验认为无证驾驶怎么会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目前治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该法律中没有针对无证驾驶的情况的条款,所以也证明无证驾驶还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当时我单位职工家属打电话咨询我,我也是这样解释的,所以还是建议下属单位要报工伤。
对于修改时间报案时间,只要公安较劲部门同意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时间差也就是50分钟,也许是报案的时候错误或者记录错误,很难判断。至于交警出具的证明无责任认定,也不影响。因为工伤保险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无论该职工是否承担全责,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 本帖最后由 wfwuhu001 于 2007-2-14 15:47 编辑 ]
发表于 2007-2-15 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赔偿

关于此类事故的赔偿,首先要经过责任认定,对方需要承担受伤人员医疗、相关补助、误工费等。不足部分才可以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然如果是自己摔倒,那就只好单位补助了。
发表于 2007-2-15 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就是这样!黑暗,真正的判断不是你有没有理,而是看谁有权、钱!
发表于 2007-2-15 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工伤,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发表于 2007-2-15 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y56964 于 2007-2-3 05:39 发表
我在浙江这边,根据经历的工伤事件,谈一下个人看法:1。他驾驶的是机动车,属于工伤范围。
2。他无证驾驶,应该按照交通安全法予以惩罚。
这是两件事。

我也赞同这个观点。一个是工伤认定的范围,一个是交通安全的问题,是两个互相没有干系的。
发表于 2007-2-15 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得太宽泛,影响可操作性,造成各地理解掌握不一致。无可奈何。
发表于 2007-2-1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人事关系干扰法律关系!!
没的道理讲,除非告到"涛哥"那里去
发表于 2007-2-16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瘦马 于 2007-2-3 09:12 发表
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公司也发生一起这种情况,并且驾驶者本人因驾驶技术问题在无外因情况下自己摔倒后被摩托车压伤小腿,到现在快9个月了,还是不愿来上班,就因为给他认定了工伤。

呵呵,这是可以控制的,那就是最新的"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这边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里面有目录,什么伤应该休多长时间都有规定.若他不来上班,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若过期不提供证明,也不上班的.可按旷工处理.

关于楼主的问题,最新的解释是,从2006年3月1日起,因为无证驾驶从<治安处罚法>中相关条款上删除,所以,劳动局不再以有无驾驶证作为认定工伤的要件.
但从另一个角度,违反<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之规定的,也应该视作违法行为.按<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
1、违法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

那么以什么依据认定违法呢?关键是有权威部门的认定.没有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定,所有的违法犯罪只是一种嫌疑,而不可认定(疑罪之无的原则).

本案的关键是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会详细说明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责任划分,关键的是认定事故中相关人员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想也是出于本目的(没有确认相关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劳动局认定不认定本类交通事故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也是合法的.因为从当事方提供的材料看来,有情况说明就足以证明时间地点,来证明是在上下班的时间和途中.足以认定为工伤.

单位要不同意认定工伤,必须找出当事人的违法认定来(相关权威部门--交警队出具的书面认定),而不只是空口白话.违不违法不是单位说了算,而是权威部门说了算,改时间问题不是和劳动局较劲,因为这个时间不是他们改的,而是交警改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去起诉交警部门.

总的来说,本案当事人的律师是个厉害人物,对工伤认定的一套吃得很透很准.

[ 本帖最后由 maersk 于 2007-2-15 12:33 编辑 ]
发表于 2007-2-16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复杂,不过工伤认定的前提貌似是行为要合法吧
发表于 2007-2-16 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什么规定呀,这年头,人说了算
发表于 2007-2-19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

[em01] [em01] [em01]
发表于 2007-2-19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我国的工伤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所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至于无证驾驶是道路交通法调整的范围,与是否工伤没有因果关系。
过去总是讲责任工伤和非责任工伤,现在没有这样的说法了,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我们搞安全工作的,应该有这样的意识
发表于 2007-2-19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07-2-26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在偶们公司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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