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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瘦马 于 2007-2-3 09:12 发表
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公司也发生一起这种情况,并且驾驶者本人因驾驶技术问题在无外因情况下自己摔倒后被摩托车压伤小腿,到现在快9个月了,还是不愿来上班,就因为给他认定了工伤。
呵呵,这是可以控制的,那就是最新的"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这边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里面有目录,什么伤应该休多长时间都有规定.若他不来上班,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若过期不提供证明,也不上班的.可按旷工处理.
关于楼主的问题,最新的解释是,从2006年3月1日起,因为无证驾驶从<治安处罚法>中相关条款上删除,所以,劳动局不再以有无驾驶证作为认定工伤的要件.
但从另一个角度,违反<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之规定的,也应该视作违法行为.按<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
1、违法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
那么以什么依据认定违法呢?关键是有权威部门的认定.没有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定,所有的违法犯罪只是一种嫌疑,而不可认定(疑罪之无的原则).
本案的关键是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会详细说明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责任划分,关键的是认定事故中相关人员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想也是出于本目的(没有确认相关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劳动局认定不认定本类交通事故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也是合法的.因为从当事方提供的材料看来,有情况说明就足以证明时间地点,来证明是在上下班的时间和途中.足以认定为工伤.
单位要不同意认定工伤,必须找出当事人的违法认定来(相关权威部门--交警队出具的书面认定),而不只是空口白话.违不违法不是单位说了算,而是权威部门说了算,改时间问题不是和劳动局较劲,因为这个时间不是他们改的,而是交警改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去起诉交警部门.
总的来说,本案当事人的律师是个厉害人物,对工伤认定的一套吃得很透很准.
[ 本帖最后由 maersk 于 2007-2-15 12:3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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