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其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一)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 1、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有主任(主管安全生产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工会主席)和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工代表)。 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二)安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等。 2、研究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解剖、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不止公司的安全生产任务。 3、安全生产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对关于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和决定,协调各科室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安全管理机构应参与的活动 1、参与现场检查; 2、职业卫生监测; 3、参与安全生产考核; 4、参与相关安全生产的评审,主要包括系统评审,风险评价,内部评价; 5、参与事故调查; 6、参与公司带倾向性及严重安全隐患的分析; 7、落实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的重点及措施。 四、人员任命与更新 最高管理者以书面形式任命安全生产安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员工代表、救援队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需任命的其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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