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xl666888 于 2016-7-19 17:34 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政策解读 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为便于各行业、各部门及社会公众了解直报系统,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直报 即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录入事故信息、系统直接生成统计数据的事故统计直报系统。 二、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的必要性 传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化水平较低,受定期、逐级、分行业统计的影响,及时性、准确性差,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实行事故统计直报十分必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三、 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的统计范围和时效 1、统计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规定,目前安监系统只将生产经营性事故纳入统计范围,而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2、统计时效。做好事故统计工作,时效非常关键。各县区安监局具体要把握好三个时间点:一是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录入事故信息;二是7天内补充完善事故信息;三是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报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盖章后的累计事故统计报表。市级有关统计单位执行原有报送时效。 四、生产安全事故直报中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 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第一时间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属地县级安监部门,统一由县级安监部门通过事故统计直报系统联网直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可以登录事故统计系统直接查看事故信息,对县级安监部门事故统计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其他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其与同级安监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4小时内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向同级安监部门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做好各自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工作。 五、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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