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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西南北中

2007年重庆注安考试时间为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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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楼主的帖子其实反映的就是现在社会很不正常的怪现象,地方与中央作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穿了,这些几爷子那是在想办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及规范行业市场,而是为了几爷子的小金库,以考试为名发考试财!!!我看这些地方上的人应该拉出去枪毙了!!!
可悲可叹啊!!!有些地方官员的良心着狗吃了!
发表于 2007-1-29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那---哪
发表于 2007-1-29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人累不累啊?目前并不被看好的注安,还得分清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
发表于 2007-1-2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管吗?

咱们中国,谁愿意就能组织象重庆那样的考试吗?
         奇怪死了,这是谁不相信谁啊!!!!!!!!!!!!!!!!!!!!!!!
发表于 2007-1-2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也别参加,让他们挣钱。
发表于 2007-1-29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总局居然认可,咄咄怪事!
发表于 2007-1-30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我没报名。要不又要上当受骗了。忠垫高速公路的当时要我们考,报名,幸好。我全国的注安考了过了。重庆的我没报,当然,我不是重庆人。
发表于 2007-2-1 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 还 正准备报名呢,听你们这么一说,嘿,考试还真他马的没意思了。不考了。
发表于 2007-2-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理由和必要考两次,要考就直接考国家执业资格。
发表于 2007-2-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在奇怪,以为重庆市走后门,搞了2次考试,原来他们是“从业”而不是“执业”。哈哈,还是重庆人聪明。准备报名呢,现在不用花冤枉钱了。
发表于 2007-2-1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注安没意思

本人06年就考重庆注安,过了,国家注安也过了,证都拿了,重庆注安还要收20元工本费不开票(区县人事局办理的),国家的没收钱,在市人事局办理的。重庆注安
发表于 2007-2-2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误导

原帖由 大秦愣娃 于 2007-1-31 22:26 发表
我还在奇怪,以为重庆市走后门,搞了2次考试,原来他们是“从业”而不是“执业”。哈哈,还是重庆人聪明。准备报名呢,现在不用花冤枉钱了。

混淆名称,误导效果显然。
 楼主| 发表于 2007-2-10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重庆安监局想造反了,赶快举报中央
发表于 2007-2-11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安监局想造反了,赶快举报中央
发表于 2007-2-1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举报到总局。。。。。。。。。。。。
发表于 2007-2-1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07-2-11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管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注安师从业人员)是指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经市人事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安师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注安师从业人员协助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聘用单位必须为注安师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研究解决注安师从业人员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注安师从业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注册

第七条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协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市人事局颁发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市人事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市范围有效。
第十条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从业资格名义从业。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需要注册登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报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登记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
第十五条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注册登记手续。延期注册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六条 注安师从业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注安师从业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三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注安师从业人员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用,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从业。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聘用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四)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
(五)协助聘用单位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六)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注安师从业人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拟定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六)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注安师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注安师从业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配备注安师从业人员: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必须按从业人员总数的10‰配备专职注安师从业人员,但不得少于1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按从业人员总数的5‰配备专职从业资格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按从业人员总数的5‰配备专职注安师从业人员或聘用兼职注安师从业人员,但不得少于1人。
(三)聘用注安师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注安师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所配备(或聘用)的注安师从业人员离任后1个月内重新配备(或聘用)注安师从业人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用注安师从业人员或聘用不具备注安师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安师从业人员不按期进行延期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在配备(或聘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人员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印发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2月6日印发
发表于 2007-2-24 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发表见解.
发表于 2007-2-24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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