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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ly135672

【原创】重大利好:注安师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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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证就是废纸,在单位没有用,还不还给我,只有投标要用的时候给打个电话 说声, 不给钱 没职称  就是一张纸!
发表于 2017-2-16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315246 发表于 2016-12-18 23:00
然并卵,本人取注按证五六年也从事安全管理(主要是HSE体系管理)工作十余年,因工作需要从原单位一线变动 ...

如此单位,徒留无益,赶紧去也
发表于 2017-2-1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大家看清楚没有“应当”不是“必须”,什么叫“应当”,没有的话又怎么处理?罚款还是停产?出事了又怎么处理?法律有很大的模糊地带,国家有没有成立个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之类的保障从业人员。

还是没有什么用啊!
发表于 2017-2-1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刚刚把证书拿出来晾了晾
发表于 2017-2-2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为注安师“正名”,为注安师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追梦521 发表于 2017-2-28 09:16
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为注安师“正名”,为注安师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希望“言必信,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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