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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对于不明气体的鉴定由哪个部门来作?
最近一段时间内,先后有当事人向我咨询说,他[她]被一种不明气体给"毒"到了.一位先生讲,他的一位搞医学的朋友给他由外地寄来类似贺卡的邮品,当他打开看时,即呼吸到一种异味气体,之后便皮肤发红,随即去医院就疹,被告知是中毒反应.当他咨询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说从没受理过"毒气中毒"的案件,让他直接向省厅反映;而省厅有关部门说无法对这种气体作出"鉴定",建议他到防化兵部队的相关机构予以分析鉴定! 另一位女士讲,由于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按照程序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发还重审,就在基层人民法院候审室[只有法警在旁]她就迷昏过去了,后经医院诊治说是什么中毒,所说体症也是皮肤发红,浑身难受.对此我认为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不至于下这种黑手.
但就是不知道:对于不明气体的鉴定由哪个部门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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