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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来公司检查,说我们的安全生产制度缺少责任制,并且给了一些修改建议,本人不才没搞明白(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修改,除法律规定的7条外,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但是法律规定的条款不能做修改。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修改,除法律规定的7条外,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增加相应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条款不能做修改。
(3)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的规定修改,除条例规定的5条外,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及分管工作增加相应条款,但是条例规定的条款不能修改。
(4)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结合单位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制定,单位的每一个员工都有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为合格。
先说一下公司的组织架构:
大老板--总经理 只管公司的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研发部门,并且不再工厂办公,办公地点设立在失去独立的销售点
二老板--副总经理(考取了主要负责人证) 只管主要原材料采购+行政+人事+质量的一部分+项目部 ,也很少在工厂办公
生产部负责人--副总经理 管上述以外生产的一切,物料的采购、仓库、物流、工业工程部门、技术部门、生产质量部门……工厂办公
这么个情况有点复杂,交叉管理,像采购部,明明就一个部门几个人而已,结果是按采购不同类别材料的人员来分配监管领导的。
大老板从来不过问安全,不过问生产,只负责接单交给生产部门生产,约定什么时间交货,什么时间收款
二老板理论全程负责生产工厂的一切,实际上除了考取了主要负责人证,督促我这个安全管理员做好日常检查,隐患整改,其他都没参与
生产部经理,只管生产 安全工作看情况,所以安全工作没法落实
现在专家给意见了,法律法规也有要求,何不趁此机会推动安全工作呢?参照专家意见结合法律条款我犯难了:
大老板--总经理--实际公司控制人 安全生产法称:主要负责人 但是不管安全,不懂安全
二老板--副总经理--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一责任人 实际分管安全工作,也考取了主要负责人证,具备相应的能力
生产经理--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际分管安全,但事实上以生产第一
为什么会这样也有一些客观的原因,本单位的原材料只有铜、铁、铝,不会导致火灾,也没有化学品,发生不了啥大的安全事故,最多可能导致轻伤,所以领导层不太重视。
上述情况如果我在安全责任制中:
大老板 第一责任人
二老板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理 直接责任人 这么定义是否合法 合理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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