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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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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发表于 2018-7-1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怎么关注过这个,,,是真的吗?真的话,那就太好了
发表于 2018-8-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出台这个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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