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的发展,环境问题成为一个重点,而经济持续发展受到的资源环境制约也是越来越明显的。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环境执法力度近年来不断加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第三条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今年的6月5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动员会,全面启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复查”和“再次会诊”。此次环保督察主要集中于企业环评工作,尤其重点查处企业在环评中的“未批先建”行为。
其中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某公司便因“未批先建”问题,被环保部门拟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标准作出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之大,甚至有使中小企业濒临破产之风险。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待完善、新旧法交替变化较大,该类案件在事实定性、法律适用及量罚幅度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
2016年,环境保护部在全国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活动,全国各地共排查发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2.4万个。
据统计,在这其中,“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共占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总数的63%,大约39.9万个。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对全国各地环保部门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一条规定是:“‘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不处罚仅是针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而言的,对于与“未批先建”相关联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未超过处罚时效的,则应当依法处罚。建设单位“未批先建”的目的不在于违法建设,而是违法建设之后的违法生产。
但是,总之,对于超过二年处罚时效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意味着法律对其违法生产行为的认可或纵容。相反,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积极督促建设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这样既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能体现环保法律法规的严厉性,同时还体现了法律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未批先建,首先在法律方面就是不合理的,企业不能为了省去环评的时间不进行环评或者是未批先建。
建设单位也不可能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因此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的“未批先建”单位在生产环节也必然会违反法律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这些违法行为都是与“未批先建”相关联的违法行为。
广东盛涛环境保护,专业高质量的环评代办首先就是能够让企业能够顺利快捷通过环保部门的严苛环保审查,不但经得起各种审查,更能让企业顺利拿到环保部门的开工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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