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参考依据 |
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 | 营业执照 |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12届第8号)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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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73条 |
年度报告 |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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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报告 |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11届第6号) 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13条第(四)项 |
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文件 |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80号)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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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2届第13号)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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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80号)第6条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责任落实情况 |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门、班组、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2届第13号)第18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17号)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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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规章制度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安全生产投入;3、文件和档案管理;4、隐患排查与治理;5、安全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9、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10、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11、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12、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13、作业安全管理;14、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15、职业健康管理;1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7、应急管理;18、事故管理;1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20、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1、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4.2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17号)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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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17号)第8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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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管理人员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63号)第9条第一款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驾驶员等)应经过培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17号)第8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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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12界第4号)第14条 |
“三级”安全教育 |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80号)第12条,第13条第一款 |
转岗、复工教育 |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80号)第17条第一款 |
“四新”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80号)第17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2届第13号)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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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63号)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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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档案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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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3、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4、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17号)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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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苏政〔2001〕181号)第10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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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2届第13号)第33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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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入 | 安全费用使用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2届第13号)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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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17号)第34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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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6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TSG Z1001-2011)第5.6.2、5.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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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基础管理 | 安全协议书 |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2、企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2届第13号)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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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13.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