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置外的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且安全距离大于四十米时是否直接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背景: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其中第十三的具体内容如下:“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交流和讨论课堂: 装置外的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且安全距离在四十米以上时是否直接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官方解读文件如下。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落实控制室、机柜间等重要设施防火防爆的安全防护要求,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控制室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机柜间内重要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 4.2.12 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 4.4.1 条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2007 年河北沧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 2017 年山东临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问题。 二、 相关标准的内容识别结果 a) 根据《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 4.2.12 的规定,控制室与甲类生产车间的安全距离应为 40 米以上。如果公司的控制室在生产车间的外部,并且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应该符合标准要求,因此不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b) 《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 4.4.1 条的规定属于“控制室”的要求,不是中心控制室。因此对于室外的中心控制室不适合该条款。如果公司的中心控制室在生产车间的外部,并且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能根据该条款判定为重大隐患。 c) 标准中也没有“企业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等文字。 在该规范中控制室的定义是:位于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内具有生产操作、过程控制、安全保护、仪表维护等功能的建筑物。 中心控制室的定义:位于石油化工厂内具有生产操作、过程控制与优化、仪表维护、仿真培训、生产管理及信息管理等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 《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原文如下:
三、“(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的内容来源于《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18 第 3 条,理由如下。
根据《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内容,“(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 于 3 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的内容来源与《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18 第3 条。但是该内容属于对装置内 的控制室的要求,不适合装置外的控制室。如果公司的中心控制室在生产车间的外部,并且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能根据该条款判定为重大隐患。
内容如下:
三、 结论 如果公司的控制室位于甲类生产车间的外面,不是在内部,并且属于中心控制室。不能根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第十三判定为重大隐患。 室外的控制室与甲类生产车间的距离在四十米以上时,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 4.2.12 的要求。 《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 4.4.1 条的规定属于“控制室”的要求,不是中心控制室。因此该条内容不适合室外的控制室的情况。 “(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的内容来源于《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18 第 3 条,属于装置内的控制室要求,不适室内的控制室。 根据以上的论述,装置外的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且安全距离在四十米以上时不能直接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 谢谢阅读 欢迎讨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