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原先《安全生产法》的处罚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处罚并没有矛盾,原因在于原《安全生产法》的处罚规定也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后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也定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014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后,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刚刚制定后不久没有及时跟着改过来,包括现行的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没有及时更改过来,继续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我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能统筹考虑法律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各自为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