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310|回复: 2

请求帮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6-28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老婆是7级工伤。是在2003年发生的,而工伤鉴定是在2005年,是和劳务公司鉴定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与她解除合同,工作单位说它什么都不管,要我们找劳务公司,这合法吗???
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申请了再就业补助金 和伤残医疗补助金。想问一下统筹地区上年度的工资是指的什么时间,是指的是2003年,还是2007年??
发表于 2007-6-2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做了鉴定,但你老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得到认定没有?如果没有,根据“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认定期限已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是多少打电话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知道了,一般在网上也能查到。
发表于 2007-6-2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4-6-3 10:32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