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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条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
(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
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
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
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
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
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
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
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
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
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
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
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
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
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
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
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
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
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
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
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
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
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
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
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
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
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
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
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
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
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
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
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
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
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
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
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
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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