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hoo995 于 2024-1-29 11:14 编辑
1月19日晚,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一宿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3人遇难,4人受伤。
1月24日,江苏新余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39人遇难,9人受伤。
进入2024,事故连发,人民日报仲音发布《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印象里这还是第一次。
很久了,作为安全行业的从业人员,就有些不吐不快,很多方面,监管、立法、主体责任等等,但是因为安全管理本身是个系统工程,单独吐槽哪块其实也都不是很合适,但是真的觉得监管体系要改一改了。
这其实也不是我说的,202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里面列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精准监管尚未破题,监管成效有待提升”。
该说不说,从我的角度而言,该报告很值得深入展开展开,该报告在指出问题上相当不错,但是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对应措施上,限于该报告的主旨,没有展开。
关于“实施情况的报告”我们可以以后再展开,今天,我们简要的就宁夏的这个事故报告,简单说道说道。
最开始接触到的标题是新华社的,“2名中管干部因富洋烧烤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被问责”,第一反应是,又是因为事故太严重了,被追究领导责任了,或许是有点冤的。
再粗略一看事故报告,似乎印证了我的想法,因为里面的用词多处“不妥”。
上面是报告内的调查认定,这里面有个老问题,“不到位”的说法本身就不到位,因为201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曾经制发了《关于贯彻依法治国改进和规范事故责任表述的意见》,提出了事故责任表述的正确方式。
不但提出了,“不”该怎么表述,还举例提出应该怎样表述,从内容可以看出是直接对应了具体的条款,以责任者为例,不是一句“工作不到位”就有责任了,而是要具体到哪项工作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才属于有责任,我觉得相对而言,是体现了“尽职免责”的思路。
宁夏事故报告全文看下来之后,除了“不到位”用的太多,在事故本身的经过和直接原因分析上,还是体现了专业性的,各层级的“不到位”,太多了。被处理并不太冤。
该事故报告跟以往的不太一样的地方在于,没有明确的给出哪些人,承担什么责任,建议给予怎样的处理,当然事实上我们看事故之后的相关报道,对人的处理是陆续在进行的,直到新华社的发文。报告的这种写法,推测跟调查组是国务院的,而涉及中管干部,最后是中共中央立案调查不无关系。
但是,事故始终是与风险相关联的,既要安全,也要发展,既要成绩,也要无过的追求下,风险真能得到控制么?
不算别的违法乱纪(如果有),换了另外两个同志在对应的岗位上,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呢?
如果对上面的问题答“是”,又该怎样做呢?又是每个人做好自己就能实现的么?
或许会有承冤的情况。
党和政府,企事业工作人员和个人又该怎么做,能既出成绩,又避免无妄之灾呢?
毕竟我们都不想自己成为那个“承冤”的人。
本号今天以此文开始,试着剖解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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