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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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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
    电绝缘皮鞋类按GBT3903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电绝缘布面鞋类按HGT2495中规定进行检验,电绝缘胶面胶靴按HG2401中规定进行检验。
52  鞋帮高度测定
    GBT3903519941序号3规定进行。
53  鞋帮厚度测量
    皮革厚度按QBT38124规定的方法测量;其他材料的厚度用测厚仪或游标卡尺(精度±002 mm)测量。
54  革类帮面撕裂强度检验
    QBT38126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织物帮面断裂强力检验
    GBT39231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鞋帮拉伸性能检验
    革类抗张强度检验按QBT38125规定的方法进行;橡胶位伸性能检验按GBT528规定的方法进行;塑料拉伸性能检验按GBT1040规定的方法进行。
57  鞋帮耐折性能检验
    GBT9341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外底厚度的测定
    GBT390351994规定的量具和其表1中序号11的方法进行测定。
59  外底耐磨性能检验
    电绝缘皮鞋类按GBT39032规定的方法进行;电绝缘布面鞋和电绝缘胶靴类按GBT1689规定的方法进行。
510  外底耐折性能检验
    GBT39031规定的方法进行。
511  剥离强度检验
    GBT39033规定检验。
512  鞋帮与围条和帮面与织物帮面粘附强度
    GBT532规定的方法进行。
513  渗水性
    将胶靴或聚合材料的靴封紧靴口,向靴内注入空气,当空气压力达到10 kPa±1 kPa时浸入水中,外水位距靴上沿75 mm,观察是否有气泡出现,无气泡则说明渗水性符合要求。
514  电性能
    各类绝缘性的出厂检验和预防性检验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监督抽查检验、认证检验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项目要求如下:
    a)外观质量  成品鞋应逐双检查。
    b)物理机械性能  由生产厂选择外底耐折、外底耐磨、橡胶拉伸强度和扯断伸长率、皮鞋剥离、围条和鞋帮粘附强度中的3项按表6要求进行抽样检验,若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c)电性能  应逐只进行检验,将不合格晶除掉方可入库。

6  抽样表
批量范围,双
抽样数  N,双
281500
50110 000
3
5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按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全项目的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周期检查;

    d)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当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合格的成品库中进行抽取,样品数为3~5双以满足检验项目要求为原则。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内容应包括:

    a)在每双鞋的帮面或鞋底上应有标准号,电绝缘字样(或英文EH)、闪电标记和耐电压数值;

    b)制造厂名、鞋名、产品或商标名称、生产年月日及电绝缘性能出厂检验合格印章。

7.2  包装

7.2.1  每双靴应用纸袋、塑料袋或纸盒包装。在袋盒上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例:6 kV牛革面绝缘皮鞋、5 kV绝缘布面胶鞋、20 kV绝缘胶靴等)、标准号、制造厂名称、鞋号、商标,使用须知。

7.2.2  大包装应用纸板箱,封口应牢固,箱应捆紧,箱面上应有下列内容:标准号、制造厂名称及地址、邮编、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数量、商标、生产年月、箱号、尺寸与体积(或重量)。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遮盖物以防雨淋,不得与酸碱类或其他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7.4  贮存

7.4.1  场所  应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防止霉变。堆放离开地面和墙壁20cm以上,离开一切发热体1 m以外。避免受油、酸碱类或其他腐蚀品的影响。

7.4.2  期限  一般为24个月(自生产日期起计算),超过24个月的产品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只有符合本标准表4和表5规定的鞋,方可以电绝缘鞋销售或使用。



8  使用

    应遵照下列规定:

    a)耐电压15 kV以下的电绝缘皮鞋和电绝缘布面鞋适用于工频电压1 LV以下;耐电压15 kV以上的电绝缘胶靴和聚合材料的靴适用于工频电压1 kV以上的作业环境。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和DL409)的规定。

    b)穿用电绝缘皮鞋和电绝缘布面鞋时,其工作环境应能保持鞋面干燥。

    c)穿用任何电绝缘鞋均应避免接触锐器、高温和腐蚀性物质,防止鞋受到损伤影响电性能。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以电绝缘鞋穿用。

    d)经预防性检验的鞋应符合表4和表5规定的要求。每次预防性检验结果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电绝缘鞋电性能试验方法A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电绝缘鞋电性能试验原理、仪器、设备、试样、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步聚和试验结果,适用于各类绝缘鞋的出厂检验和预防性检验。

A2  试验原理
    以工频电压值施加于被试鞋内、外电极,在规定的试验时间内,试验样品如未击穿,则毫安表指示的数值(mA)即为泄漏电流值,电压表指示的数值(kV)即为耐电压值。

A3  仪器设备
    应满足以下要求:
A3.1  试验变压器  应选用大于0.5 kVA(500 VA)的变压器。
A3.2  电压表  准确度1.5级以内。
A3.3  毫安表  准确度1.0级以内,其使用值为仪表量程的15%~85%。
A3.4  测量系统电阻  不超过28×104Ω。
A3.5  试验电路  电路图如A1。


1—金属导线;2—被试靴;3—金属盘;4—金属球;
5—金属片;6—海绵和水;7—绝缘支架
图A1  电路示意图

A4  试样
A4.1  新鞋应是制成后存放72 h的成品。
A4.2  穿用后的鞋擦洗干净和干燥。

A5  试验条件
A5.1  环境  温度20℃±5℃,相对湿度低于85%。
A5.2  样品放置时间  在符合A5.1环境中放置不少于1 h。

A6  试验方法
A6.1  将一个与试样鞋号一致的金属片为内电极放入鞋内,金属片上铺满直径不大于4 mm的金属球,其高度不小于15 mm。外电极为置于金属器皿内的浸水海绵。在试验绝缘皮鞋和绝缘布面胶底鞋时,注意鞋放在浸水海绵上,水位不得超过鞋底浸湿帮面。
A6.2  以1 kV/s的速度使电压从零上升到所规定电压值的75%,然后再以100 V/s的速度升到规定的电压值。
A6.3  当电压升到规定的试验电压时,应保持1 min,然后记录毫安表的电流值,精确到0.1 mA。
A6.4  试验结束,应快速降压至零位,但不得突然切断电源。

A7  试验结果
    所有试验的鞋均应符合表4和表5的要求。

A8  试验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试样名称或代号;
    b)试验环境条件;
    c)试验电压、持续时间、泄漏电流;
    d)试验者;
    e)试验日期。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电绝缘鞋电性能试验方法B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电性能试验原理、仪器、设备、试样、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步骤和试验结果。
    本附录适用于各类绝缘鞋的电性能型式检验、监督抽查检验和认证检验。

B2  原理
    以工频电压值施加于被试鞋(靴)内、外电极,在规定的试验时间内,试验鞋(靴)如未击穿,则毫安表指示的数值(mA)即为泄漏电流值,电压表指示的数值(kV)即为耐压试验电压值。

B3  仪器设备(示意图如图B1)
B3.1  内电极  由浸有1%氯化钠溶液的海绵垫、金属薄片和直径不大于4 mm的金属球组成。
B3.2  外电极  由海绵和水组成。
B3.3  试验变压器  应选用大于0.5 kVA(500 VA)的变压器。
B3.4  电压表  准确度1.5级以内。
B3.5  毫安表  准确度1.0级以内,其使用值应为仪表量程的15%~85%。
B3.6  测量系统电阻值  不超过28×104Ω。


1—被试靴;2—金属球;3—金属盘;4—金属片;5—海绵鞋垫;
6—海绵和水;7—金属导线;8—绝缘支架
图B1  电路示意图

B4  试样
B4.1  试样新靴应是制成后存放72 h的成品。
B4.2  穿用后的靴应擦洗干净和干燥。

B5  试验条件
B5.1  环境  温度20℃±5℃,相对湿度低于85%。
B5.2  样品放置时间  在符合B5.1条件下放置不少于1 h。

B6  试验步骤
B6.1  将相当于被试鞋内底面积65%的海绵垫(厚约3 mm)浸入1%氯化钠溶液中15~30s,直至海绵垫完全浸湿,取出海绵垫,挤出海绵垫中过多的水至水不从海绵垫中流出为适度。
B6.2  将浸过1%氯化钠溶液的海绵垫放入被试鞋内,然后其上放相同大小的金属薄片和直径不大于4 mm的金属球,其厚不小于15 mm。装好后,将被试鞋放入盛有水和海绵的器皿中。在试验绝缘皮鞋和绝缘布面胶底鞋时,含水海绵不得浸湿鞋帮。
B6.3  试验电压以1 kV/s的速度使电压从零升到试验规定电压值的75%,再以100 V/s的速度升到规定的电压值。保持1 min,记录电流表所示之值,精确到0.1 mA。
B6.4  试验结束应迅速降压至零位,但不得突然切断电源。

B7  试验结果
    所有试验的靴均应符合本标准4.2的要求。

B8  试验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试样名称或代号;
    b)试验环境条件;
    c)试验电压、持续时间、泄漏电流;
    d)试验者;
    e)试验日期。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世界鞋号与鞋帮高度

C1  鞋帮高度
   
    度,mm
世界鞋号
法制鞋号
英制鞋号
  
  
  
  
225及以下
230240
245250
255265
270280
285及以上
36及以下
3738
3940
4142
4344
45及以上
3及以下
45
6
78
910
11及以上
<103
<105
<109
<113
<117
<121
≥103
≥105
≥109
≥113
≥117
≥121
≥162
≥165
≥172
≥178
≥185
≥192
≥255
≥260
≥270
≥280
≥290
≥300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4.2.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5 标准的实施

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要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

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 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2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 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 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 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 测定

标准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Health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workers
GBZ98-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授权的医疗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
2.2 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
2.3 甲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2.4 乙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
2.5 职业性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
2.6 医疗照射
    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目的而有意识接受的照射。
2.7 过量照射
    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
2.8 异常照射
    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
2.9 应急照射
    在事故情况下,人员在为抢救受辐射危害的人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中所受到的照射,为自愿接受的。可控制一定的剂量。
2.10 事故照射
    由于辐射事故,人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所接受的意外照射,为非自愿接受的。所受到剂量是无法预计和控制的。
2.11 辐射事故
    由于放射源失控而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
2.12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在正常运行中偶尔会发生一些情况,有必要允许少数工作人员去接受已知的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
2.13 剂量当量限值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剂量当量值;其目的在于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或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3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每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或操作前的医学检查,和就业后工作过程中的定期医学检查。
    未经就业前医学检查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就业前医学检查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全面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查并详细记录,为就业后定期或意外事故等检查作对比和参考。
3.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病史和体格检查两部分。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安全地覆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3.1.1 明确的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既往史、放射线及其他理化有害物质接触史、婚姻和生育史、子女健康情况等,均应予以记录;
3.1.2 目前健康状况良好;
3.1.3 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粘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等;
3.1.4 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在正常范围内。
例如外周血:
    男 血红蛋白 120-160g/L,红细胞数(4.0-5.5)x1012/L;
    女 血红蛋白 110-150g/L,红细胞数(3.5-5.0)x1012/L;
    就业前 白细胞总数(4.5-10)x109/L,血小板数(110-300)x109/L;
    就业后 白细胞总数(4.0-11.0)x109/L,血小板数(90-300)x109/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3.1.5 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
3.1.6 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
3.1.7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
3.1.8 尿和精液常规检查正常。
3.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特殊要求
    在符合3.1条各项健康标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尚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3.2.1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
3.2.1.1 头颈部及人体外形适于穿着和有效使用个人防护用具;
3.2.1.2 嗅觉:能觉察燃烧物和异常气味;
3.2.1.4 视觉:未矫正视力大于0.5,周围视野120。或更大,有立体视觉和足够的深度感;
3.2.1.5 色觉:能分辨红、绿、桔黄等颜色,能分辨安全操作的符号、代语等;
3.2.1.6 触觉:通过触摸能分辨各种形状的控制按钮和手柄等。
3.2.2 放射性厂矿和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的特殊健康要求:
3.2.2.1 胸部X线照片和心肺功能正常;
3.2.2.2 电测听功能正常;
3.2.2.3 肝、肾功能正常;
3.2.2.4 痰细胞检查和尿中放射性核素检查正常。
    就业后定期医学检查的目的是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适应性和发现就业后可能出现的某些辐射效应和其他疾病。
3.3 就业后定期检查的频度
3.3.1 甲种工作条件者,每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乙种工作条件者,每2-3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检查要求同就业前,检查结果应与就业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放射工作,或需调整做其它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查频度及检查项目。
3.3.2 胸部X线照片检查(不作透视)是否需要每年一次,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铀矿井下工作人员每半年至一年一次;对其他工种,负责医学检查医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间隔时间不宜过长(不长于2-3年)。对于放射工龄长,年龄大的工作人员,应每年拍胸片一次,并进行早期发现癌症的各项检查。
3.4 从事放射工作后的情况,应记录:
3.4.1 从事放射线和/放射性核素的工种、工龄及剂量;
3.4.2 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情况;
3.4.3 从事放射工作后,患过何种疾病及治疗情况;
3.4.4 有无受过医疗照射、过量照射、应急照射、事故照射等情况;
3.4.5 就业后至本次检查累积受照剂量当量。
4 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
    就业前后凡存在以下条件(或情况)之一者,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4.1 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例如:活动性肺结核、严重而频繁发作的气管炎和哮喘等);
    循环系统疾病(例如:各种失代偿的心脏病、严重高血压、动脉瘤等)
    消化系统疾病(例如:严重的消化道出血、反复发作的胃肠功能紊乱、肝脾疾病和溃疡病等);
    造血系统疾病(例如:白血病、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及不符合3.1.4项中任何一条者;
    神经和精神系统疾病(例如:器质性脑血管病、脑瘤、意识障碍、癫痫、癔病、精神分裂症、精神病、严重的神经衰弱等)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严重肾功能异常、精子异常、梅毒及其他性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例如: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甲亢、甲低等)
    免疫系统疾病(例如:明显的免疫功能低下及艾滋病等)
    皮肤疾病(例如:传染性的、反复发作的、严重的、大范围的皮肤疾病等)。
4.2 严重的视听障碍(例如:高度近视、严重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病变、色盲、立体感消失、视野缩小等)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4.3 恶性肿瘤,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性良性肿瘤。
4.4 严重的、有碍于工作的残疾,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
4.5 手术后而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4.6 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疾病(指就业后)或其他职业病等。
4.7 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等。
    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根据研发现疾病的程度、性质,结合其拟从事的放射工作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确定。
4.8 有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而不能改正者。
4.9 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
4.10 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
4.11 以前已经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4.12 对放射工龄长、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慎重、仔细地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来决定是否继续某些限制的放射工作,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5 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
    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
    a)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或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c)或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发表于 2007-8-1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啊
发表于 2007-8-1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下,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1.11 要切实关心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辐射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和相应待遇,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 剂量限制体系


2.1 基本原则

2.1.1 为了防止发生非随机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剂量限制体系对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2.1.2 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

A.实践的正当性: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获得的利益大于代价(包括健康损害和非健康损害代价)。

B.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C.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2.2 实践的正当性

2.2.1 判断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应当在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并与作为替代的其他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作出。

2.2.2 当发生引起的损害称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时,正当性判断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作出。

2.3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2.3.1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时辐射防护的重要原则,必须贯穿于实践或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

2.3.2 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并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予以调整。

2.3.3 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应在防护机构设置、防护管理、防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审定、各类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发生控制措施和应急计划等工作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2.3.4 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评审主要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负责。

2.3.5 各级领导及所有人员都应对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有所了解,并为最优化纲要的实现承担各自的责任。

2.4 对个人剂量的限制

2.4.1 剂量限制

剂量限制时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而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剂量限制不能直接用于设计和各自安排的目的。

2.4.2 基本限值

2.4.2.1 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照射(包括内外照射),不得超过2.4.2.4~2.4.2.8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

2.4.2.2 剂量当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2.4.2.3 剂量当量限值分两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见2.4.2.4),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见2.4.2.8)。

2.4.2.4 为了限制随机效应,辐射负责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50MSV。为了防止非随机效应,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50MS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500MSV。

2.4.2.5 辐射工作人员由于实现计划的特殊照射所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在因此事件中不得超过100MSV,在一生中不得超过250MSV;并同时受2.4.2.4中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限制。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必须得到本单位或设计辐射防护部门的批准,并应经过周密的计划安排。对接受这种照射的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医学观察,结果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下列人员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过去已接受过有效剂量当量超过250MSV的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育龄妇女;年龄未满18岁者。

2.4.2.6 从事辐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按月大致均匀地加以控制。对已知怀孕的妇女接受的照射,除按均匀的剂量率加以控制外,在一年内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应限制在15MSV以下。

2.4.2.7 年龄在16~18周岁的学生和学徒工,由于教学培训需要接受照射时,一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MSV。年龄小于16周岁按公众成员控制。

2.4.2.8 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如果按终生剂量平均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1MSV。则在某些年份里允许以每年5MSV作为剂量限制。

公众成员的皮肤和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MSV。

2.4.3 次级限值

2.4.3.1 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年摄入量限值(ALI)表示。职业性内照射的ALI值列于附录E。

2.4.3.2 辐射工作人员在吸入222Rn和220Rn的短寿命子体的情况下,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吸入的A潜能表示。222Rn和220Rn的A潜能年限值为:

222Rn:0.02J

220Rn:0.06J

2.4.3.4 在公众成员受到照射的情况下,其内照射的次级限值取ALI值的五分之一,则在某些年份允许取ALI值的十分之一;当关键组高空婴儿或儿童时,原则上应根据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与成人的差异估计应取的ALI值的份额,在缺乏有关资料时可区ALI值的百分之一。

3.4.4 导出限值气载放射性浓度的导出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AC)表示,其数值列于附录E。它可以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

2.4.5 管理限值

为了管理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最优化原则,对辐射防护有关的任何量制定管理限值,但它们必须严于基本限制或导出限制。

2.4.6 参考水平

为有效地实施防护,辐射防护部门可事先规定确定行动的参考水平,参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

A记录水平:由辐射防护部门对某种量指定的一个量值。从辐射防护的观点来看,大于这个水平的记录有重要意义,值得记录和保存。

B调查水平:有辐射防护部门指定的量值,大于此值的结果被认为足够重要,应当进行调查。

C干预水平:对异常情况下辐射防护部门事先制定的某种水平,小于这个水平通常就没有必要采取干预行动。

2.5 公众照射的限制原则

2.5.1 对医疗照射的限制原则

医疗照射必须遵守剂量限制体系的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一切治疗和诊断照射的应用,必须由有合格证的医生认为必要时才可施行。使用的放射性药剂和照射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从事医疗照射的医生应接受辐射防护专业训练,并取得主管部门发给的合格证。

2.5.2 对向环境中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限制

将放射性物质排放到环境中去(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定第4章。

2.5.3 对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所受照射的限制原则

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除必须遵守有关剂量限制的规定外,还应按最优化原则加以限制。这些限制应体现在产品的技术标准中。

公众中广泛使用的含有放射源的产品,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保证每种产品引起的照射都有正当的理由。

2.5.4 对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实践的限制

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一切实践,都应在得到正当性和最优化审定后才能进行,必要时可建立阶段性的管理限值。对现有的超过限值的实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今后可能产生的照射应在计划设计和作出决定的阶段,就按最优化原则制定适当的限值。

3 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


3.1 管理措施

3.1.1 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

A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

B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过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橙色。

C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

3.1.2 为了便于监测,将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分为两类:

A.第一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B.第二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不大可能超过个人年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分类号】 4071068403
【标题】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41224
【实施日期】 8412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题注】
                全文
               1.引 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
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
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
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
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
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
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
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
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
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
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
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
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
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
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
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
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
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
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
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
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
足下列不等式:
  ∑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 因子(见附录F)
    ∑T WT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
  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
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
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
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
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8226;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1
    ∑T WT HT ,mSv年
                      -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年
          -1
    50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 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
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
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
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
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
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
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
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
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
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接
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
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
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
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3.1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
    全身         5mSv(0.5rem)
    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50mSv(5rem)
  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
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
  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
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在计算儿童由于
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
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3.4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
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
于上述限值。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3.5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
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
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
量的照射。
  3.6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的人群中选择合适的
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
以此进行剂量评价。
  3.7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变化,限制由
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源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
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
  3.8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D
IC),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
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4.铀矿及其它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氢及其子体的限值
  4.1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γ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
的氡、氢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命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
吸入而产生内照射。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222
  4.2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
(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如下:
     222
  短寿命   Rn子体任何混合物α潜能的年摄入 量限值(ALIp)为:
ALIp=0.02J 3 -1 假定平均呼吸率V=1.2m h ,每年工作20
00h,由此得出导出空气浓度:
               -6   -3
  DACp=8.3×10 Jm -222
  用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 )表示时:
         -222         -3
  DAC(ECRn   )=1500Bqm
          220
  4.3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A
LI)和DAC值如下:
  ALIp=0.06J
             -5 -3
  DACp=2.5×10 Jm
                      -3
  DAC(ECRn-220)=330Bqm
  4.4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
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
  4.5仅暴露于氡、氢气体本身而不伴有氡、氢子体混合物;或吸入其短寿命
子体的量极微,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例如使用高效沪材作的口罩),上述的年
摄入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可增大100倍。
  4.6上述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是基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导
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用最优化原则以求合理地做到减低剂量。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5.事故和应急照射
  5.1核设施或核企业在申请批准开始运行前,必须制定好应急计划;制定出
发生事故后不同阶段、不同剂量水平下应当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和善后措施,上报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备案。
  5.2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接受超过正常限
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
v(25rem)。并满足2.2.1的要求
  5.3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正常
限值的照射。遇此情况时,要采取善后措施限制事态的发展,限制人员受照射量,
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经过并估计人员已经受到的剂量和预期的待
积剂量。
  5.4在事故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
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是措施本身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危害小于进一步照射所造成
的危险。
  5.5在事故情况下,某些人员受到特殊照射的剂量应有详细记录,并报知有
关部门存档。其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Sv(10rem)的人员,应及时给予
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
其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6.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6.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
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下表所列值以下:
-----------------------------
    污染表面   |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贝可/平方厘米 |贝可/平方厘米
-----------|--------|--------
           |      -2|      -1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3.7×10  |3.7×10
-----------|--------|--------
           |      -1|      0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3.7×10  |3.7×10
-----------|--------|--------
           |      0 |      1
 设备、地面、墙壁  |3.7×10  |3.7×10
-----------------------------
  (1)手、皮肤、内衣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其他表面污染,应采取
适当措施清除污染。对固定性污染,经防护人员检查同意,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
。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2)按三区原则布置的工作场所,第二区的表面污染除手、皮肤、内衣、工
作袜外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3)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质污染,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数
值可为上表列出值的5 倍。
  (4)对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控制水平可放宽10倍。
  6.2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与地面的污染水平不
应超过上表列出值的1/10。
  6.3放射工作场所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仔细清洗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上
表列出值的1/50时,经防护部门测量许可后,可在一般工作中使用。
  6.4运输中,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为:
-------------------------
       |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污染表面 |    2   |   2
       |  贝可/厘米 | 贝可/厘米
-------|--------|--------
装有放射性物质|      -1|      0
       |3.7×10  |3.7×10
的容器表面  |        |
-------------------------
             7.医疗照射的防护
  7.1医疗照射是指在医学检查和治疗过程中被检者或病人受到电离辐射的内
外照射。施行诊断或治疗的医生应加强对被检者或病人的放射防护。医疗照射从其
所获得的利益来衡量必须具有正当理由,既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又要把照射限
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2必须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从事放射诊断
、放射治疗及核医学的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经过放射卫生防护主
管部门的考核发给合格证者,才可从事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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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8.1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应区分为一般教学和放射专业教学;学生应区分为非
放射专业学生和放射专业学生。
  8.2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8.3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当
量不大于0.5mSv(0.05rem)。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不
大于5mSv(0.5rem)。
           9.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单位或场所称为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对这类工作
单位应由国家或地方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会同公安、科委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许
可证,并依据本标准进行管理)。
  9.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大于7×
    4    -1    -6   -1
  10 Bqkg (2×10 Cikg ),且日最大操作量按毒性分组大
于下表所列值。
-----------------------------
 放射性核表| 日最大操作量
      |----------------------
 毒性组别 |  开放性放射源  | 封闭性放射源
      |  Bq(μci) |Bq(μci)
------|----------|-----------
      |    3     |    4
极毒组(Ⅰ)|4×10 (0.1)|4×10 (1.0)
------|----------|-----------
      |    4     |    5
高毒组(Ⅱ)|4×10 (1.0)|4×10 (10)
------|----------|-----------
      |    5     |    6
中毒组(Ⅲ)|4×10 (10) |4×10 (100)
------|----------|-----------
      |    6     |    7
低毒组(Ⅳ)|4×10 (100)|4×10 (1000)
-----------------------------
  注:各组别的开放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应按操作性质将表列值乘以下列修
正系数:干式发尘操作,0.01;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一般
湿式操作,1,很简单的湿式操作,10;在工作场所贮存,100。
  9.2操作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或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或装置,其放
射性活度大于封闭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或不加任何防护措施其源
                             -1
  表面处剂量当量率高于0.04mSv(4.0mrem)h;或
  工作位置的剂量当量率高于2.5uSv(0.25mrem)
   -1;
  h ;或间断性工作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高于5mSv(0.5rem)。
  9.3使用电子加速器和操作产生电子束的装置,其电子束能量大于5Kev
,且工作位置的剂量当量率符合9.2条所列的数值。
  9.4在一般卫生防护条件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大于放射性
工作场所中导出空气浓度的1/10。
      10.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和工作场所的分级
  10.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根据其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见
表1)
  表1 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
------------------------
单位类别|等效年用量Bq
----|-------------------
    |         12
第一类 | >1.85×10
----|-------------------
    |       11      12
第二类 |1.85×10 ~1.85×10
----|-------------------
    |         11
第三类 | <1.85×10
------------------------
  表2 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
--------------------------
工作场所级别| 等效日操作量Bq
------|-------------------
      |         10
  甲级  | >1.85×10
------|-------------------
      |       7       10
  乙级  |1.85×10 ~1.85×10
------|-------------------
      |      4        7
  丙级  |3.7×10 ~1.85×10
--------------------------
  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所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年用量贝可,分别乘以放射性核
素毒性组别系数(极毒组为10,高毒组为1,中毒组为0.1,低毒组为0.0
1)其积之和为该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
  10.2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所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日操
作量毒性组别系数)分为3级(见表2)。
  10.3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导出浓度和相应的比活度,将放射性核素分为
极毒、高毒、中毒和低毒4个毒性组(见附录C)。
  上表列出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尚需根据操作的性质,乘以表3中的系数,加
以修正。
  表3 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
    操作性质     |修正系数
-------------|----
   干式发尘操作    |0.01
-------------|----
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
-------------|----
   一般的湿式操作   | 1
-------------|----
   很简单的湿式操作  |10
-------------|----
   在工作场所贮存   |100
------------------
      1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
  11.1第一,第二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简称一,二类单位)不得设于
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论证并经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专门审查第一、二类单位可设
于市区)。第三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简称第三类单位)及属于二类的医疗单
位可设于市区。
  一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干式发尘操作的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二
、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
工作场所隔开。
  表1 各类放射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
----------------
单位类别|防护监测区的范围(米)
----|-----------
第一类 |>150
----|-----------
第二类 |30~150
----|-----------
第三类 |<30
----------------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11.2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见第96页
,表1),定期监测。
  新建的第一、二类放射工作单位,应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区的
上风侧;应避开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使其不在防护监测区内。新建居住区亦应设
在该区之外。当气象条件不利于排放时,应扩大防护监测区的范围。
  大型放射厂、矿的防护监测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
  11.3甲级工作场所可按三区原则布置。甲、乙级工作场所应设卫生通过间
。规模较大的放射工作单位,应根据操作性质和特点,将通风系统合理组合,排风
机应设在靠近排气口一端。排气口须超过周围(50米范围内)最高屋脊3米以上
。在实际执行有困难时,征得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同意,适当降低高度,但应加强防
护措施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排出量。
  11.4放射性废物与废水应合理处理。处理时符合本标准,不得影响工作人
员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附录A 品质因数
  A.1品质因数Q表示吸收能量的微观分布对生物效应的影响的系数。其值由
辐射在水中的传能线密度(LET)值确定的。对于具有谱分布的辐射可
          _
  计算Q的有效值Q。品质因数Q与传能线密度的关 系如表1。
  A.2在实际防护工作中,为便于应用,可按初级
          _
  辐射的类型使用Q的近似值。为此,建议对外照射
               _
  和内照射都可使用表2所列Q值:
           _
  A.3建仪的Q和Q值只供放射防护用,不能用来评价严重事故(较大剂量)
照射所引起的人体急 性效应。 _
  A.4各种能量的中子,其平均品质因数Q相差
                       _
很大。表3是中子(在30厘米模型中最大)的Q值。
        _
对热能中子给出Q=2.3。
------------------------
传能线密度(在水中每微米损失的能量)Kev|Q
---------------------|--
       3.5及以下        |1
---------------------|--
         7           |2
---------------------|--
        23           |5
---------------------|--
        53           |10
---------------------|--
       175及以上        |20
------------------------
  表2
-----------------------
                    | _
        射线种类        |Q
--------------------|--
     X射线、r射线、电子     |1
--------------------|--
裂变中子和未知能量的中子、质子、静止质量|10
大于1原子量单位的单电荷电粒子     |
--------------------|--
在内照射中的α粒子、电荷数未知的粒子  |20
-----------------------
  表3 中子平均品质因数
-------------------------------------------------------------------
中子能量|   -8 |  -7 |  -6 |  -5 |  -4 |  -2 |  |
    |2.5X10  |1X10  |1X10  |1X10  |1X10  |1X10  |0.1|0.5
 (Mev) |     |    |    |    |    |    |  |
--------|---------|-------|-------|-------|-------|-------|---|----
  -  |  2  | 2  |  2 | 2  | 2  | 2.5 |7.5|11
 Q   |     |    |    |    |    |    |  |
--------|---------|-------|-------|-------|-------|-------|---|----
中子能量|  1  | 25  |  5 |  7 | 10  | 14  | 20|40
 (Mev) |     |    |    |    |    |    |  |
--------|---------|-------|-------|-------|-------|-------|---|----
  -  |     |    |    |    |    |    |  |
 Q   |  11  | 9  | 8  |  7 | 6.5 | 7.5 | 8|7
--------|---------|-------|-------|-------|-------|-------|---|----
    |     |  2 |  2 |  2 |  2 |    |  |
中子能量|  60  |1X10  |2X10  |3X10  |4X10  |    |  |
(Mev)  |     |    |    |    |    |    |  |
--------|---------|-------|-------|-------|-------|-------|---|----
  -  |     |    |    |    |    |    |  |
 Q   |  5.5 |  4 | 3.5 | 3.5 | 3.5 |    |  |
-------------------------------------------------------------------
  附录B 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浓度
  B.1表1(略)中列出了放射工作人员食入和吸入*放射性核素的ALI值
。公众成人ALI值,可取放射工作人员ALI值的1/10。
  B.2导出空气浓度(DAC)亦列于表1,它是按下列条件算出的:
  B.2.1对放射工作人员,按每周40小时,每年
                  3
50周,每分钟吸入空气量为0.02m 计:
                                3
DAC=ALI/40×50×60×0.02=ALI/2.4×10
     3
(Bq/m )
  B.2.2对公众成员每年按8760小时计: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1.0512×
  5     3
10 (Bq/m )
  B.3导出食入浓度(DIC)包括饮水和食物,按每天食入量2.2kg计
,见表1(略)。
  B.3.1导出食入浓度仅用于公众。
  B.3.2导出食入浓度如乘以2.2即得出导出日食入浓度。
  B.4导出浓度只是为了设计、管理和监测的方便而给出,进行防护评价时仍
应以年摄入量限值为准。
  B.5表2(略)列出了惰性气体的DAC值(它是以浸没照射算出的,其中
放射工作人员对眼晶体是以0.15SV为年限值;对皮肤以0.5SV为年限值
)。
  B.6本标准未考虑化学毒性。
  B.7同一核素不同化合物的ALI和DAC有的相差较多,对食入ALI已
在表1(略)注明,吸入的分数见表3。
  B.8表1、2(略)所列数字皆含两位,这是为了再运算的需要,由于内照
射剂量的计算是取通用的参考人数据,不确定度很大,因此,进行防护评价和最终
给出数据时,只要一位有效数字。
  B.9由上节原因,如需对某个人较为准确的估计内照射剂量,应按该人具体
条件;包括年龄、器官大小和代谢参数进行估计,表1(略)中虽然列出了摄入单
位活度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Sv/Bq),只是为放射卫生防护中参照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D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D.1对健康管理的几项要求。
  D.1.1放射工作单位须由指定的有关业务部门和医疗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放
射工作人员就业前的体检,和就业后的定期体检。
  D.1.2定期体检: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人员每一年体检一次,其他放
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一次。
  D.1.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其受照剂量接近100mSv(10rem
n),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血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必要的处理,并上报卫生部
防疫司。专业方面有困难的单位可请专门的医疗卫生单位协助处理。
  D.1.4对放射病的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将确诊的放射病病历
摘要上报卫生部防疫司。
  D.1.5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D.2体格检查项目,应包括一般体检的详细项目(主要是临床内科、外周血
象、肝功及尿常规检查),并注意以下项目:
  D.2.1注意有无自觉症状、了解职业史及其它有害物质(包括工业粉尘或
其它化学毒物)的接触史。
  D.2.2接触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要进行眼晶体的检查。
  D.2.3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及放射性粉尘作业的工作人员,应
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
  D.2.4对从事开放型操作的工作人员,依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在人体内代
谢的特点,增加对不同脏器的检查。对疑有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人员,可做尿、
粪或呼出气体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进行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
  D.2.5对受事故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事故可
增加相应的放射性分析。
  D.2.6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及微循环的检查。
  D.3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以下情况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若已参加工作可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D.3.1血红蛋白低于11g%(男)或10g%
              6   3         6
(女)、红细胞数低于4×10 /mm(男)或3.5×10 /
  3
mm(女);血红蛋白高于18g%或红细胞数超过7×
  6   3
10 /mm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D.3.2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
       3  3         4   3
续低于4×10 /mm 或高于1.1×10 /mm ;准备参
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
  3   3
10 /mm 者。
                  5   3
  D.3.3血小板持续低于1×10 /mm 。
  D.3.4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
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D.3.5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等。
  D.3.6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
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和需要情况等
酌情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E 电离辐射监测
  E.1电离辐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验证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及有关规定、细则的
执行情况,以利于评价放射防护效益和及早发现异常情况,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
安全。
  E.2所有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
  E.3所有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以下全部或部分监测项目

  个人监测:β、γ、x射线及中子外照射;体表、工作服的表面污染;生物样
品的放射性监测和全身计数。
  场所监测:β、γ、x射线及中子辐射场水平;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粒
度;各种表面污染。
  环境监测:各种环境介质内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环境γ射线水平。
排出物监测:排出物内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及总量。
  E.4辐射监测结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整理、保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
所在地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接受监督和指导。
  E.5监测方法和程序力求做到标准化。
  附录F 名词术语的定义及解释
  F.1电离辐射量SI单位及专用单位见表1。
  表1 电离辐射量、单位、名称及符号
--------------------------------
        |      SI导出单位    |专用单位
   量    |----------------|------
        |       |  |SI单位 |  |
        |   名称  |符号|     |名称|符号
        |       |  | 表示式 |  |
--------|-------|--|-----|--|---
        |       |  | -1  |  |
  照射量   |   -   |- | Ckg |伦琴|R
        |       |  | -1  |  |
  吸收剂量  |  戈〔瑞〕 |Gy| Jkg |拉德|rad
        |       |  | -1  |  |
  剂量当量  | 希〔沃特〕 |Sv| Jkg |雷姆|rem
〔放射性〕活度 | 贝可〔勒尔〕|Bq|  -  |居里|Ci
--------------------------------
              -4 -1
  注:1R=2.58×10 Ckg ;
    -1        3       2    -1
1Ckg =3.877×10 R1rad=10 Jkg 1;
       -1            -2  -1
Gy=1Jkg =100rad 1rem=10 Jkg ;1SV=
       -1                10   
ISV=1Jkg=100rem 1Ci=3.7×10 秒
   -1        -1 -11
1Bq=1秒 ≈2.7×10 Ci
  F.2放射源(radioactiv source):能发射电离辐射的
装置或物质。
  F.3放射工作人员(radiologicworker):所从事的本职
工作属于放射工作的人员。
  F.4医疗照射:为了医学诊断和治疗的目的,而使病人和受检者接受的照射

  F.5放射防护评价(assessment of radiation
pro-tection):根据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和标准对放射防护的质量与
效能所作的评价。
  F.6放射损害(detriment):放射引起的所有有害影响,包括对
健康的影响和其它影响。
  F.7随机性效应(stochastic effect):在放射防护中
,发生机率(而非其严重程度)与剂量的大小有关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不存在
剂量的阈值。
  F.8非随机性效应(non—stochastic effect):严
重程度随剂量而变化的生物效应。这种效应可能存在着剂量的阈值。如眼晶体的白
内障,皮肤的良性损伤等。
  F.9躯体效应(somatic effect):放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
者本人身上的有害效应。
  F.10遗传效应(genetic effect):放射所致的影响到受
照者后裔的有害效应。
  F.11剂量(dose):吸收剂量的简称
  F.12剂量当量(H)(dose eguivalent):组织中某点
处的剂量当量H是D、Q和N的乘积,H=DQN式中,D是吸收剂量,Q是品质
因数,N是其它修正因数的乘积。目前指定N值为1。剂量当量H只限于放射防护
中应用。
  F.13有效剂量当量(HE)(effective dose equi
va-lent):当所考虑的效应是随机效应时,在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
下,受到危险的各组织或器官的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权重因子乘积的总和,即:
HE=∑WT HT T 式中,WT 是权重因子,目前的WT值是由ICRP所建议的,
见表2。
  表2 各种组织和器官的放射效应的危险度和权重因子
----------------------------------
      |          |    -1   |
组织和器官 |   效  应   | 危险度因数Sv |权重因子WT
------|----------|---------|------
      |          |      -2 |
 生殖腺  |遗传效应(最初二代)|0.4×10   |0.25
      |          |      -2 |
  乳腺  |   乳腺癌    |0.25×10  |0.15
      |          |      -2 |
 红骨髓  |   白血病    |0.2×10   |0.12
      |          |      -2 |
  肺   |    肺癌    |0.2×10   |0.12
      |          |      -2 |
 甲状腺  |   甲状腺癌   |0.05×10  |0.03
      |          |      -2 |
  骨   |   骨肉瘤    |0.05×10  |0.03
      |          |      -2 |
 其余组织 |   其它癌    |0.5×10   |0.30
----------------------------------
*其余组织(不包括眼晶体和皮肤)取其余5个接受最高剂量当量的器官或组织,
每一个的危险度
          -2 -1
因数取作0.1×10 Sv ,WT取作0.06。
  F.14集体剂量当量(Collective dose equivale
nt):受给定辐射源照射的群体的各人群组平均每人在全身或任一特定器官或组
织所受的剂量当量与各组成员数的乘积的总和。
  F.15待积剂量当量(H50)(Committed dose e-qu
ivalent):人体单次摄入的放射性物质对某一器官或组织在其后50年内
将要累积的剂量当量,即: t0+50 H50= H(t)dt t0
式中,H(t)是有关的剂量当量率,t0是摄入时刻。
  F.16剂量当量负担(He)(dose equivalent com-
mitment):由于某一决策或实践使特定的群体受到持续照射时,平均每人
的某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剂
    _
量当量率H(t)在无限长时间内的积分,剂量当量 负担Hc为
  ∫∞ HC= H(t)dt ∫∞
  F.17危险度(risk):单位剂量当量引起的某种随机性有害效应的发
生几率。
  为了防护的目的,对所有人群,不管其年龄、性别,使用同一危险度因数。
  F.18关键人群组(Critical group):在某一给定实践涉
及的各受照人群组中,预期其受照水平最高的人群组,他们受到的照射可用以量度
该实践所产生的个人剂量的上限。 F.19基本限值(basic Limit)
:放射防护剂量限制体系中的基本限值之一。在全身接受外照射的情况下,外制体
系中的基本限值,包括剂量当量限值和次级限值。
  F.20次级限值(secondary limit):放射防护标准的基
本限值之一。在全身接受外照射的情况下,外照射的次级限值是浅层剂量当量指数
限值和深部剂量当量指数限值。内照射的次级限值是年摄入量限值。
  F.21剂量当量限值(dose equivalent limit):
放射防护标准的基本限值之一,是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中的成员规定的不应超过
的剂量当量值,其目的在于防止非随机效应的发生,或将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限制在
可接受的水平。
  F.22导出限值(derived limit):为放射防护实际工作的
需要,根据适合于某情况的一定模式由基本限值推导出来的限值如导出空气浓度和
表面污染的限值等。
  F.23年摄入限值ALI(annual limit of intak
e):在一年时间内,摄入体内的某一种放射性核素的量,其所产生的对参考人的
待积剂量当量达到职业性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
  F.24导出空气浓度(derived air concentratio
n):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工作时间中吸入的
            3 3
空气体积(即2.4×10 m )所得的商。
  F.25表面污染导出限值(derived limit of surf
acecontarnination):为控制人的体表、衣物、器械及场所表
面的放射性污染而规定的限值。
  F.26参考水平(reference level):在放射防护中为决
定采取某种行动而规定的水平。相应的参考水平分别称为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
预水平。
  F.27调查水平(investigation level):在放射防
护中,为需要进一步调查而规定的剂量当量或摄入量水平。
  F.28记录水平(recording level)在放射防护中,为需
要记录、存档而规定的剂量当量或摄入量水平,在监测过程中,超过此水平的应记
录存档,低于此水平者可不记录。在评价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时,可以当作零看
待。
  F.29干预水平(intervention level):在放射防护
中,预先规定的某些放射量水平,超过或预料将超过这种水平时,就需要考虑进行
干预。
  F.30管理限值(authorized limit):由主管当局或企
业负责人所制定的限值。通常,它比导出限值更严,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等于导出限

  F.31放射防护最优化(eptimization of radiat
ionprotection):对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
实践带来的利益与付出的健康损害代价之间进行权衡,以期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
的净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加说明G
  G1我国政策一贯重视电离辐射的安全防护工作。在核工业发展和放射性核素
应用的早期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
》,196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了
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标准等三个标准。随着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积累了更多的实
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补充、修改,编制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
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从1974年5月起在内部试行。1
0多年来,《规定》对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对发展我国核
能事业,保护环境,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G2本标准是以1974年《规定》为基础。修改、编制而成。本标准吸取了
近年来国内外放射防护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采用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1977年26号出版物中的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的剂量限值三个概念做为放射
防护的综合原则。这就避免了以剂量限值或最大容许剂量为唯一标志可能带来的误
解,有助于重视小剂量对大群体的照射问题,本标准还强调了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并使所有必要的电离辐射照射都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由于对伴
有电离辐射的实践要进行代价与利益的权衡分析,因而也更为重视经济和社会效益
。总之,按本标准执行,可以做到放射工作的危险程度不高于其它安全行业。
  G3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工业卫生实验所、北京放射医学所负责起草。全国
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员会审查。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防科委、卫生部发布的《放
射防护规定》(GBJ8—74)中的有关部分停止使用。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处作业分级
文号:GB/T3608-93代替GB3608-8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2 引用标准
  GB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12330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3 术语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3.4 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3.5 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3.6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
  4 高处作业分级
  4.1 作业高度分为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4.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a.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
  b.GB4200规定的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c.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d. 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e.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f.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g.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i. 超过GB12330规定的搬运。
  4.3 不存在4.2条列举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规定A类法分级。存在4.2条列举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规定B类法分级。
  表1 高处作业分级

    附录A
  作业高度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R表示,基础高度以h表示,作业高度以H表示。
  A2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分别为:
  a. 当h为2~5m时,R为3m;
  b. 当h为>5~15m时,R为4m;
  c. 当h为>15~30m时,R为5m;
  d. 当h为>30m时,R为6m。
  A3 作业高度的计算方法及示例
  A3.1 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a. 按3.4条确定基础高度h;
  b. 按A2章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c. 按3.6条确定作业高度H。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温作业分级
前  言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是我国特有的劳动安全卫生分级管理标准,适用于评价与划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等级。本标准在重新修订时采用了国际通用的WBGT指数方法代替了我国GB 4200-84标准中曾使用温差评价热环境的方法。同时新修订标准增加了定向辐射热的修正系数。
本标准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4200—84。
本标准的附录A、B、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海潮、魏一大、符红、甘永祥、戴自祝、李天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级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产性热源 productive hot source
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或工件等。
2.2 工作地点 work-place
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或为了观察生产情况需要经常或定期停留的地点。若因生产劳动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操作,则整个车间可称为工作地点。
2.3 WBGT指数 WBGT-index
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C),是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tnw)、黑球温度(tg)和干球温度(ta)三种参数,并由下列公式计算而获得。
室内作业:
WBGT=0.7tnw+0.3t…………………………………(1)
室外作业:
WBGT=0.7tnw+0.2tg+0.1ta……………………………(2)
2.4 高温作业 the work in the environment with high temperature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2.5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 the working time exposed in the environment with high temperature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8h)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min)。
2.6 定向辐射热 radiat heat of fixed direction生产性热源向工作地点的某一方向辐射的热量。
3 高温作业分级
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见表1。
表1 高温作业分级
 
  4 定向辐射热的修正系数
凡工作地点定向辐射热强度平均值等于或大于2kW/m2的高温作业,应在本标准第3章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但最高不超过Ⅳ级。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WBGT指数测量与计算方法
A1 测量时间
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最热季节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季节性或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季节内最热月测量值为分级依据。从事室外作业的工种,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的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在生产正常和工作地点热源稳定时,同一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应测量三次,即工作后:9:00~10:00;13:00~14:00;和16:00~17:00,连测三天,取平均值。如遇特殊生产工艺,工作地点热源不稳定时,可依据生产进程或具体情况,随时测量,同一测点连测三次,取平均值。
A2 测量地点及位置
选择作业人员经常操作、停留或临时休息处。一般测量高度立位作业为1.5m高;坐位作业为1.1m高。如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应测踝部、腹和头部。立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为0.1;1.1和1.7m处;坐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0.1;0.6和1.1m。
A3 WBGT指数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A4 测量仪器与方法
A4.1 测量仪器采用WBGT测量仪,或采用干球温度计、自然湿球温度计,黑球温度计,在同一地点分别测量计算。
A4.2 自然湿球温度计的感温部分应为圆柱体,外径为6mm±1mm,长度为30mm±5mm,测量范围为5~40℃;精度为±0.5℃。
A4.3 黑球温度计的黑球直径为150mm,为无光泽黑球,平均辐射系数为0.95,铜球壁越薄越好。测量范围为20~120℃,精度为±1℃。
A4.4 干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10~60℃;精度为±0.5℃,测量时应注意防止辐射热的影响。
A4.5 干球、湿球和黑球温度测量时应采用三角支架将三个温度计悬挂起来,以便使环境空气不受限制流经球体感温部。
A4.6 在测量湿球温度时,要在湿球温度计的感温部分裹上一层湿纱布条,纱布条要覆盖湿球温度计的整个感温球体。测量时由其自然蒸发(不能人为强迫通风)每30min读记测量数值。应注意保持纱布条清洁、湿润,再次使用前要清洗干净。
黑球温度计达到稳定状态时,需要的时间较长,所以黑球温度一般每隔25min读记测量数值。
  A5 时间加权WBGT指数计算公式
在生产环境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或者因生产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工作地点操作,且接触热强度大小不一致时,应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公式计算WBGT指数:
    
式中:WBGT1——第1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
WBGT2——第2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
WBGTn——第n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
t1,t2……tn——作业人员在第1,2……n个工作地点实际停留的时间,min。
                    附录 B              (标准的附录)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测量与计算
B1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是指因生产需要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8h),实际在热环境中操作、停留、短休的累计时间(min)。
B2 测算方法是同一工种或生产岗位随机选择受测作业人员2~3名,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跟班记录一个工作日作业人员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连续记录三天,取平均值。
B3 如遇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需在不同岗位工作时,要分别测算在各岗位的实际接触高温作业时间,同时测量其岗位工作地点WBGT指数,以便按附录A中A5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附录 C              (标准的附录)
                   定向辐射热的测量与计算方法
C1 定向辐射热的测算时间、地点及位置请参照本标准附录A中A1、A2和A5等规定的方法原则。
  C2 测量仪器采用定向辐射热计对准被测方向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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