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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angxinwen

强烈要求安全工程师职称以考代评,支持的请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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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08-3-13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直接晋升中级了!呵
发表于 2008-3-15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单位评定职称坚决反对,因为在评定职称的过程中,人为因素太多,靠关系、走路子、行贿才行,领导和评委想让谁过,谁才能过,我们是一家中型国有企业,前些年凡是干安全的评职称,比凳天还难,就目前国家天天喊“安全第一”,我单位对安全管理人员评职称时,还是不当回事,一些老安全都干了一辈子,也才仅评一个助理工程师,好不容易盼来国家实行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自己的努力,虽然取得了注安证,问单位人事部门,此证能否像其它专业一样,享受报销待遇,回答是没有接到上级文件通知,不予报销,简直可气、可恨、可悲啊!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给人的感觉应该是安全倒数第一,难怪我国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上到中央政府,下到企业领导,全是骗人的,当务之急还是挣钱要紧。依我看出事故是正常的,不出事故还不正常呢。
发表于 2008-3-1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的内容要能够体现出经验的重要性。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08-3-1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顶一下,中啊
发表于 2008-3-17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理论联系实际才好。有证,不等于有水平,不等于能解决实际问题。想不通,怎么安全就没有象其它工程类的,有技术员、助工、工程师之类的低一点的职称。个个都能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中有多少个安全员能考到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本帖最后由 dhsaqk 于 2008-3-17 20:06 编辑 ]
发表于 2008-3-1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让评职称成为历史,没有水平的东西进坟墓吧
发表于 2008-3-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已经在2006年率先正式公布注安可以认定工程师职称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职称办(2006)3号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经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遵照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职业资格制度在国家、省、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稳步在我国许多行业得到推广。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贯通将有力地促进人才评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国家人事部主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由各省市人事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证书全国有效。
  近年来,省、市人事部门参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也陆续推出了多种系列的地方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分别为江苏省或南京市。
  同时,劳动部门也对技术性职业(工种)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劳动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
  根据国家、省、市职业资格管理的发展现状,为促进我市职称资格和职业资格的互动发展,进一步沟通各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之间的内在联系,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我们将分批整理确定两大资格的对应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现依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及各类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附则要求,将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见附件)整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在与职称资格贯通方式上引入"可比照认定"原则。即凡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已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书和市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印发的《存档通知书》,向市职称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职称资格证书。
  二各单位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聘任本目录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持市职称主管部门按"可比照认定"原则发放的职称资格证书,对照相关专业或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与要求,申报同专业或系列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


[ 本帖最后由 zhang20070574 于 2008-3-19 08: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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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到我们心中了啊!~支持啊
发表于 2008-4-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
发表于 2008-4-3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顶
发表于 2008-4-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是根本不可能的
发表于 2008-4-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08-4-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08-4-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好好好好
发表于 2008-4-7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8-4-7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子
发表于 2008-4-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8-4-9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强烈支持!
要求置顶。
发表于 2008-4-20 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应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制定标准,不能走形式,既有理论,又有实际水平,才能判断个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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