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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新政将执行 白酒经销商囤货应对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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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7日 07:28  北京商报

  消费税新政恐令厂商调价转嫁成本
  商报讯(记者 王晓然)国税局白酒消费税新政将于下月起执行。记者昨日获悉,茅台和五粮液(24.00,0.24,1.01%)等企业内部传言称10月份将统一涨价,目前经销商和买家正准备囤货应对。
  国税局有关人士曾在6月底和7月中旬时多次透露将尽快出台《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另据媒体上周末的消息称,白酒业消费税新政将于8月1日起执行。
  分析显示,受此影响较大的白酒企业依次为五粮液、泸州老窖(30.65,0.18,0.59%)、水井坊(17.50,-0.11,-0.62%)、贵州茅台(152.21,5.21,3.54%)。由于新政实施后税基改变将使白酒纳税额提高一倍,白酒企业可能采取涨价转嫁税收成本的增加。
  五粮液、茅台酒在北京的经销商侯女士告诉记者,行业内已经在传言涨价,时间大约要在10月份以后。酒厂内部的传言称,因为酒厂领导都在外面忙碌有关国庆的事宜,消费税新政如何执行和应对的事则需等九十月份回来以后进行研究,因此涨价会推迟到10月以后。
  侯女士认为,如果白酒消费税新政真的下月实施,而涨价推到10月份以后。之间这段时间则是多多货备的好时机,预计买家也会在涨价前大幅增加购买量。茅台和五粮液实行全国统一定价,酒厂出品给经销商的价格、经销商给买家的价格都由企业规定。经销商的利益可能不会因为征收消费税而受损,成本将转嫁至消费端。
  而广东部分经销商表示,茅台酒的批发价已上涨20元左右。
  目前,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各大酒企消费税率大致在5%-13%不等。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怎么啦?这边由于金融危机企业在不断倒闭,越来越多的人没有工作,这边国家对各种消费品的税收上涨,而且上涨部分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这样的社会还有我们这些在贫困边缘的人怎么生活啊。
发表于 2009-7-2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前上班且串岗工伤的认定问题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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