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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本文曾发表在2007年4月6日出版的《东江时报》上,现转帖于此。《东江时报》上的文字内容被编辑修改过。在《东江时报》上发表时标题被报社编辑改为《政企签安全生产责任状待商榷》。这是本人的原著。
日前,笔者参加了一次地方政府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会议中有一项活动是政府部门负责人与各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相信很多企业负责人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这个事情一定不会陌生。但现在我想从法律依据的层面上来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政府部门领导同志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于法无据。
长久以来,我国政府部门的领导同志与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已经成为了习惯,这在《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以前也是一种比较好做法,在各地各级政府都很普遍,对于政府机关内部仍然这样做我不持异议,但现在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仍继续这样做似乎有些欠妥,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在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现在不会因为是否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而增加或则免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职责。假如企业发生了生产事故,难道会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就免除相关的责任吗?即便签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该他负的责任他还是跑不掉。那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目的何在呢?仅仅是起到一种宣传作用,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宣传他应负的安全责任吗?如果是这样我觉得还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我觉得还不够深入。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关的知识培训和考核,特别对于高危行业有着更严格的要求。但现在的问题是,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以后,后面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就停滞不前了,这种培训班太少了。
此外,在我所见过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中规定的都是企业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而从没有规定政府部门有什么安全生产责任。其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政府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政府和企业各负其责,只有齐抓共管,才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负责任的企业管理者,他如果要长久地赚取利润的话,一定会注重安全生产投入,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但现在政府部门拿出一份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应由他负的责任,我觉得有些怪诞,我们试想着进行一下换位思考,假如每个企业负责人都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内容制定一份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去切实地履行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然后拿去给政府部门的领导同志签,试想会怎样?别说他会签,肯定他会很吃惊,会觉得很怪,之所以这样,我觉得还有一种很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作怪,就是认为政府部门的级别要比企业高,权利要比企业大,只有我能安排你做什么,而你只能听我的。我们喊政企分开喊了这么些年,但在一些细节上还是有政企不分的地方。拿到我们惠州市来说,我觉得这和我们惠州市目前正在开展的机关作风建设活动也是不相宜的。
行文到此,还有一个例子我也想说说,就是春运时节有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与运输单位签订春运交通安全生产责任状,其实运输单位只要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获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上路行驶从事交通营运了,为什么一定要签订这个责任状呢?是方便我们有些职能部门从事“懒政”管理,减少上路监督管理吗?
以上意见,不知各位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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