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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从安全标志到电子监管码:看行政权利和行政垄断

已有 492 次阅读2008-12-19 12:47

在2008年8月21日出版的《南方周末》C17版上有一篇《反垄断第一案台前幕后》的报道,看了以后,我也想说说我的意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利来为部门谋私利的情况应该不仅仅是现在曝光出来的“中信国检”吧。

我是企业的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我们国家虽然安全工作还有着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是“安全第一”和“安全大于天”的口号可以说是人尽皆知的。但是我想要说的是,在此情形之行,又将我们国家存在的“文件大于法”的弊病发挥到了极致,“安全大于天”,不是人民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大于天,不能任由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打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于天”的旗号,干着为部门谋私利的事情。部门的办公桌或办公大楼会谋私利吗?最后还不是谋到了工作人员身上。

我以前在安全文化网上发表过一个帖子,现在一起发给你们(在下一节),请你们看一看,我至今认为我的看法没有错。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搞的这个什么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标志证书是不符合法律的,已经有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在管这事了,现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人又来插一杠子。

虽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人也回了信给我,但我觉得还是理由不充分。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发现了那么多的中央部委存在着的问题,难道在这个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事情上就真的那么干净吗?我觉得这和商务部以前搞的,现在停办了的名优商品评选活动没什么两样?不过是权利的自肥!有用手中的行政权利为部门谋私利之嫌。而国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已经取消了安监部门对劳保用品实施许可的权利。这个可以具体参看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在这其中的第383项对应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那时还没有升格为总局)的一个管理项目: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而且在《安全生产法》第78条还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第一号局长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里一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规定)另一方面又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条)

而负责这个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志发证的单位又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着割不断的联系。

这难道不算是违法安全生产法第78条的行为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求被监管的单位购买其认定的产品。国家又不是没有相关部门在管理这些事情,设立在国家质监总局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就负责这些事情,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已经将劳保用品纳入到其管理范围之内了啊?!

我以前也就此事,写过信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的同志也回了信,但是没有能说服我。因为我自己也不是劳保用品生产单位的人,只是一名劳保用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所以也没有再深入较真下去,不过我看了《南方周末》的《反垄断第一案台前幕后》报道后,又勾起了我的回忆。所以写了这份信给你们,也希望全社会的人,尤其是劳保用品生产单位的经营层和管理层来关注这些事情。我不敢说我的看法全都对,但是法理是越辩越明的。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在7月24日出版的《南方周末》A8版面上名为《限制公权力滥用是立法30年的大思想》的报道,我觉得这篇报道也很不错,我们应当限制政府滥用公权力,应当“把政府关进笼子里”。

我们更应该注意和防止的是某些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将“安全第一”的口号,念歪了,念成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文件第一”,演变成了“安全监管人员的意见意见第一”,更要防止以此来为安监部门、安监人员自己谋私利。

 

我以前在安全文化网上也发布过两个帖子,将链接信息放在这里:

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ead.php?tid=49545&highlight=%2Bsmw1976

 

http://bbs.anquan.com.cn/viewthread.php?tid=79748&highlight=%2Bsmw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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