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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face=宋体 size=3> 据天津日报报道,“车子越高档,里面坐着的女人越漂亮”,一个曾参与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却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告诉记者,“用性来行贿,根据所求事情的轻重,官员位置的高低,涉及金额的多少,行使贿赂的女人也会相应地分成三六九等。 ”
其中,最低等也是用的最多的就是去色情场所嫖娼。几位长期关注色情活动的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说:“某些地方的色情业从地下到半公开,从毫无组织到形成庞大的色情行业,其中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腐败”。“想要事情办得快,就得陪头儿逛逛那(儿)”,这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有人有钱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权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后面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在这里权、钱、色相互置换从而相互满足。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分等级的,而接受性贿赂的领导干部也往往会因自己身份的高低而产生“分等级”的需要。据知情人透露,领导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密性比较好的地方。比如今年6月2日,北京破获的一起别墅卖淫嫖娼大案,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管理极其严格,别墅实行会员制,非熟客不接,严密保安,内部工作人员要办证,而客人来别墅也需要报出车号,然后在指定地点等待组织者派来的车。
还有再高级一点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贿方会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色“小姐”,再找一个条件佳、上档次的幽静之地供官员享乐。比如一个私营企业主窥知大贪官胡长清有好色的特点后,便主动陪胡前往珠海嫖妓。有的甚至将卖淫女空运到南昌,通过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巨大的商业利润。
立了性贿赂罪名又如何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穷的时候,腐败重在败的偏旁贝;如今富(富也不是勤劳致的,是贪污来的)了,腐败的重心转向了腐的偏旁肉。权利的龙卷风摧枯拉朽,贝肉不剩,尽旋其中。于是隔岸观风者大叫,快设立性贿赂罪。其实,这只是观风者的苦心而已,贿赂罪在中国有几千年了,其于嚼(马嚼子的嚼)勒腐败的功效有几何?鉴往知来,借张三看李四,且不说不立性贿赂罪,便是立了,其于遏止腐败之效,亦近于扯淡。尽管如此,面对性贿赂如此风靡神州,火魔权豪(火魔,使动,使权豪如火如魔),我们止不住还是要事知其不可而支招,而出谋。正如梁惠王告诉孟子的,寡人之于国家啊,也算是尽心了哇。
性贿赂是道德还是犯罪?大多数人赞成是犯罪,也有个别主张属于道德问题,起码应该认定在道德范围之内,不然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因为很明显,既然归为犯罪,就存在个量刑问题——你怎么给性贿赂量刑?是以性炮弹的个数,还是次,还是人次数?不好办。总不能性贿赂1人次与性贿赂100人次量同样的刑、定同样的罪吧?如此则天理何在?如此必助长性贿赂之风,既1人次就力争100人次,政策利用到极限,这是人性之常嘛。可是如果一定要拿到精确的人次数,这是不是对人隐私的介入太过分了?对这个领域介入太过,看起来是冲犯事者单个人来的,其实是对着整个人类的。我举个例子,为什么黄色下流的的东西要禁止?表面上看是怕引发社会犯罪,最深的人性根源则是那下流痞虽然下流,人头畜鸣,可到底不是畜生,好歹也是圆颅方趾咱人类同胞哇;倘任他下作淫秽行径公行,是人类面子难抹、尊严扫地呀。现在是世界上没有与人类能对话的生物,假如有,他一定说:就这,也敢号称“万物灵长”?知道不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
尽管倘若将性贿赂定性为犯罪存在着量刑问题难解决,宜把它认定在道德范围,可是毕竟性贿赂与性不道德还是有很大距离。再说,由于不易量刑就说它不是犯罪,见困难就绕道走,这也不是咱人类精英分子的脾气--难道比两弹一星二万五千里长征还难吗?以目前保守的定义理解,性不道德即婚外有性。性贿赂固是婚外之性,可其恶果却远非普通婚外之性所可比拟,而且动机也完全不同。根据发展趋势,婚外之性渐被理解万岁,性贿赂则注定永遭人恨。所以,性贿赂还是应被定性为犯罪。有人说,性贿赂即以性牟利,有些婚姻也是以性牟利,如果前者定为犯罪,对后者如何解释?其实很容易解释,文明都是特定阶段的,有些婚姻固然是以性牟利,可毕竟通过婚姻了,走婚姻的形式以性牟利是此段文明所许可的,就像真货假货皆以货牟利,可真货是经过特许的,假货则未经,未经就不行。当然,你也可以说此段文明必然要终结,就让性贿赂做个终结者,给它划个句号吧。我说,这段文明会终结,可八万年也轮不到性贿赂给这段性文明性规矩办丧事。此无他,因为性贿赂这个以性牟利,比有些婚姻那个以性牟利更邪恶,更害人,所以它绝对不可能埋葬它。不然,进化何在?人类良知和理性何在?
将性贿赂定为犯罪,那么治谁的罪?普通贿赂罪,犯罪主体是双方,行贿者和受贿者,性贿赂罪则犯罪主体应该是三方,行贿者、受贿者和性炮弹。施受双方皆当治罪是不用说了,重点说说性炮弹。他们或为一般色情业者,或为既定轨道的专使性的性炮弹。如果是前种情形,治罪应该重于卖淫罪,因为它的危害重于卖淫(不知道此项炮弹使命者例外),这叫罪刑相当;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可比照前者立定惩处规格。有人担心给性炮弹治罪有歧视妇女(以仅女性充任性炮弹使命为前提)之嫌,那么给卖淫女治罪不同样是“歧视”吗?世上的路千万条,你干的就是活该受“歧视”的事,奈何?金钱财富多么美好,一涉贿赂便称赃款赃物;人也一样,如花似玉的女性,一涉性炮弹,便是赃女——赃女总不能跟凯旋的巾帼英雄花木兰一个待遇吧?不然我们这些老爷们儿不是太“歧视”女英雄了吗?
官员为性行贿者谋利是一种职务犯罪
百愚
关于深圳罗湖原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的案发,性贿赂一词又成为热词。关于她接受性贿赂一事,法律是否会过问,也成了人们所关注的一个热点。深圳市检察院称女局长接受性贿赂不属侦察范围,因此没有提及。 (《新京报》12月30日)
从法律上来说,以性贿赂罪追究安惠君,当然于法无据。但是,难道法律就眼睁睁地看着性行贿人以色性从官员手里谋取不正当利益,官员以手中权利换取性行贿者的色性服务,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危害社会而束手无策吗?即便我们国家并无性贿赂罪这一条,也不应该任由性贿赂来侵吞国家财产、败坏社会风气的。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公诉和预防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刑法》中所指的贿赂,是贿赂这个词的本来含意,并没有引伸。可以不以性贿赂为罪名追究有关当事人,但并等于法律容忍某种犯罪现象可以大行其道而无缘问津。这就涉及到一个选用法律依据的智慧问题。比如湛江那位海关关长曹秀康,在张漪的性贿赂下将国门洞开,让走私物品畅通而入,她的枕头风一吹,就能命令曹关长撤换不顺从她、让她过海关磕磕碰碰的处级干部,保证她的走私货进入湛江不打一个“嗝”。曹秀康获得的200多万元不义之财中,竟然有200万元心甘情愿地奉送到了张漪手中。 像曹、张这种性与权的交易,虽然不能以性贿赂罪论处,但那个曹秀康,不能以渎职等职务犯罪加重论处吗?那个张漪走私罪同样不能加重论处吗?不能加以罪论处吗?她那笔200多万元所得,能够看成是一般情人间的正常赠与,不能视作非法所得而不予过问吗?凭我们现有的法律,咋就治不了性贿赂?
再说了,对性贿赂这种非财物性的贿赂手段,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并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可奈何。如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所谓其他手段,当然也包括非财物手段。这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包括性贿赂在内的非财物手段,也不是空白或盲区。至于安惠君所接受的性贿赂造成的危害有多大,能不能问罪,那是另一回事。
也许性贿赂恶行之隐蔽给侦查带来麻烦,但检方放弃这种调查,更造成证据的先天性失缺,而至一些以性贿赂为手段满足行、受双方私欲为目的的人,到头来可以既当婧子、又要立牌坊,来个倒打一耙,控诉媒体一个名誉侵权罪。就是嘛,捉贼拿赃、捉奸拿双嘛。媒体呀,瞧后你没有证据在手,可别轻易说谁谁“姘头”了。尽管姘头只是指“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的男、女”,而并不是骂人的话。
性贿赂是一种成本低、风险低、得利高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频发的性贿赂事件所造成超过财物贿赂的危害性,已成为社会舆论的共识。放任这种恶行,不是法律的无奈,而是司法工作者职责的缺失、智慧的苍白和道义的耻辱。(新京报)
李银河:性贿赂与感情的灰色地带
来源:新周刊
“无论情妇或情夫,也许一开始是建立在‘权色交易’之上的,但人是感情动物,随时间的推移有了感情,就很难说这还是一种交易了……感情范畴的东西是法律最难界定的。 ”
2004年12月,当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受贿一案曝光时,公众的注意力几乎都集中在这位女局长接受男下属性贿赂这一案情上。当媒体试图挖出更多细节之时,深圳市检察院却称安惠君性贿赂“不属侦查范围”。自2001年人大代表提出“性贿赂应该犯罪化”议案以来,是否应将“性贿赂”犯罪化列入刑法惩处再次成为公众话题。
法律与性贿赂的关系究竟如何,作为女性的安惠君接受“性贿赂”带给我们哪些新的启示?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性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
《新周刊》:“性贿赂罪”的提出到现在,社会对成立这一罪名的呼声很高,但司法机构却因其“难以界定”与“难于取证”而迟迟未能立罪,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李银河:从法律的角度讲,的确是很难定罪。尤其是在安惠君这样的案子中,“行贿方”是用自己的身体或感情去行贿,他(她)既是行贿方又是载体。假如当事双方说他们是有感情的,你能怎么办?因为两性关系是一种私人以及精神层面的东西,你能判断出行贿方对受贿方的付出是有90%出于功利目的、10%出于感情,又或者是功利目的和感情各占一半吗?很显然,这个是法律无法量化的。因此更无法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定罪与处罚。
有另一种情况是比较好处理的,比如通过花钱买色情行业的服务来向受贿方贿赂。这种情况因为功利目的明确、贿赂数目可以从所花金钱中得到量化,所以一般都能处罚到行贿方。但关于受贿方,又有一个新问题出现,假如受贿方一口咬定自己是因为喜欢行贿方送来的女人(或男人),基于感情的基础上才发生的性行为?法律能够制裁这个吗?所以“性贿赂罪”的确有很多界限模糊的东西,我们无法把一切都交给法律去解决。
《新周刊》:假如法律无法解决,在道德感又如此薄弱的今天,我们还能凭借什么?
李银河:还是只有道德的批判。我认为,在所有的性方式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同性恋也好、虐恋也好,虽然一开始也受到了很猛烈的道德批判,但基于双方平等、又未伤害到第三方,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个人的选择,社会应该宽容对待;而婚外情与“性贿赂”都应该受到严厉的道德批判。一个是因为伤害了第三方利益,另一个则是用权势买性,在性行为中与对方并不平等。至少在我看来,一个同性恋者要比性受贿者纯洁很多,因为前者是基于爱而不是欲。
《新周刊》:“性贿赂”中作为载体的女人(或男人)、包括性交易中的小姐,又如何看待?
李银河:对于一些把出卖性作为谋生工具的女性,我没办法批判。其实这个问题自古就有,以前旧式婚姻里妻子没有经济来源,嫁给一个完全不认识的人,提供长达一生的性服务,这不就是交易?即使在现在,现实中也有大把的婚姻是基于金钱的考虑而来,今天的婚姻中又有多少性是出于爱而不是出于利益的需求?我猜不到一半。
虽然到现在为止没有办法可以制止一个人将自己的性作为商品交易出去,但可以说他们的道德层次不高。当别人都可以单纯地享受性时,她却要将其作为商品交换——至少他们是可怜的。尤其对男人来讲是这样。虽然社会上常常有人对这些人提出指责,我认为没有理由这样做,自认为道德层次很高的那部分人没有理由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没有理由将自己的尺度作为标准去对另一部分人横加指责,道德靠的是感化,靠的是自我调节和约束,这只能通过教育来解决,不能指望通过法律来进行干预。
《新周刊》:安惠君事件中,焦点都聚集在“女局长授意男下属对其性贿赂”,而真正导致安受到处罚的钱财受贿倒成了其次。
李银河:大家关注,是因为这个事情稀奇。因为一贯的情况是女的在两性关系中地位比较低,一般都是作为行贿工具的第三方出现。这次翻身做了“主角”,在性方面利用职权剥削男下属。对媒体来讲,这是卖点;对群众来讲,这是谈资。
其实,报纸上经常报道男贪官有情妇,大家没这么沸沸扬扬。天底下贪官都一样,所以女腐败分子和男腐败分子的趣味也一样,除了钱财就是性,这没什么好奇怪的。
《新周刊》:性之所以可以成为一种贿赂,是不是也跟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有关? 因为也有消息称安与男下属的非正常关系是因其婚姻不和谐而导致。
李银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肯定有问题,有一些东西是违反人性的。有一部分人喜欢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不喜欢这样,目前的婚姻制度并没有照顾到所有人的需要。据我所知,现在北欧国家有50%的配偶是不结婚而长期生活在一起。
权色交易、性贿赂,包括情人现象,是社会针对婚姻制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的自我调节——当然这有可能是以一种极端或错误的方式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生存的方式、生存的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在推动着人们的法律观、伦理观逐渐发生着变化。现在很多男人有了钱都会想找情人,你不能仅仅只是指责当事人的道德低下,要想想我们的文化背景。对女人的拥有从来就是中国男权社会中一个不成文的成功标志。现在男女略微平等一些,一个有权有钱的女性,当她的婚姻不满足,自然会需要情感需求,所以也会有女人养情人。无论情妇或者情夫,也许一开始是建立在平常所说的“权色交易”之上的,但是人是感情动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有了感情,你就很难说这还是一种交易了……人感情范畴的东西恰恰是法律最难界定的,但是建立在金钱和交易之上的感情和性我不认可。
《新周刊》:那么落回到安惠君事件中,虽然司法机构以“涉及个人隐私”为名没有调查此事的细节,也回避了安的性贿赂说法,你认为媒体以“性贿赂”报道此事合适吗?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李银河:性贿赂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罪名,只是媒体的说法。我想也许提“性骚扰”更合适。因为首先双方地位不平等,假如真的如传闻所言,安惠君利用自己的职权对下属有所暗示、提拔为自己付出性服务的男下属,那么这应该算是一种性骚扰与以权谋私。
而假设双方自愿,又基于感情基础,那么性骚扰与性贿赂都无法成立,唯一能定罪的就只能是以权谋私了。文/毛译敏</FON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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