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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故经过
2009年3月11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合成氨、GTG、CCR1和尿素变电站十字路口处,一辆车牌为JS2895的25T吊车在隔着地下管的情况下进行管子的吊装作业,当时吊车的回转半径为21米,该回转半径下所能承载的重量为1.4T,而起吊管子的总重量为2.75T。吊车驾驶员在知道超重的情况下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在未将第二节吊杆伸出的情况下便直接将第三、四节吊杆伸出,在起吊过程中第三节吊杆发生断裂,所幸无人员伤亡。
二.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事故原因如下;
1.该吊车吊重为25T,当时作业时的回转半径为21米,可承载的吊重为1.4T,所掉管子总重量为2.75T,属于严重超负荷,超了约
1.3T。
2.该吊车驾驶员在知道吊物超重的情况下任然起吊,而在起吊过程中没有按照正规起吊程序将吊杆伸出。在未将第二节吊杆伸出的情况下便将第三、四节吊杆伸出,这是违章操作。
3.在对吊杆断裂处检查发现有一条旧的裂痕和一条新的裂痕,而从吊装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当吊物在超重的情况下起吊首先出现的问题是支腿抬起,而该吊车在起吊过程中,支腿并没有抬起,而是吊杆直接发生断裂,从中可以看出,吊杆处存在的一条旧裂痕是这次事故发生的诱因。
三.暴露问题
1.吊车驾驶员对吊车操作不熟悉,当相关人员在问其什么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拒绝起吊时,该驾驶员却不知道。这充分反应了吊车驾驶员专业知识的缺乏,没经过专业的培训。
2.在吊车检查上存在问题,吊车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带病操作,而没有人发现。
四.防范措施
1.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不断提高认识。
2.加强对起重工和吊车驾驶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
3.对现场所有吊车的性能进行统一检查。
4.加强对吊装作业的监督。
五.责任分析
在该次事故中,主要责任者为该吊车驾驶员MUHAMMAD NAWAZ(操作不当)。
没有相片啊,楼主应该直接发出来,这样大家省积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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