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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拜读,无图片。
现在不谈报告的格式,只谈对事故的分析,我个人认为,作者有点蜻蜓点水,浮光掠影,难免有在事故处理中为有些人开脱之嫌。
作者对事故原因共分析三条,都是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1、3条讲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吊车带运行和超负荷起吊。1.该吊车吊重为25T,当时作业时的回转半径为21米,可承载的吊重为1.4T,所掉管子总重量为2.75T,属于严重超负荷,超了约 1.3T。3.在对吊杆断裂处检查发现有一条旧的裂痕和一条新的裂痕,而从吊装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当吊物在超重的情况下起吊首先出现的问题是支腿抬起,而该吊车在起吊过程中,支腿并没有抬起,而是吊杆直接发生断裂,从中可以看出,吊杆处存在的一条旧裂痕是这次事故发生的诱因。;第2条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2.该吊车驾驶员在知道吊物超重的情况下任然起吊,而在起吊过程中没有按照正规起吊程序将吊杆伸出。在未将第二节吊杆伸出的情况下便将第三、四节吊杆伸出,这是违章操作。。那么事故的间接原因在哪里。
紧接着作者来了个暴露问题分析,请看:暴露问题
1.吊车驾驶员对吊车操作不熟悉,当相关人员在问其什么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拒绝起吊时,该驾驶员却不知道。这充分反应了吊车驾驶员专业知识的缺乏,没经过专业的培训。
2.在吊车检查上存在问题,吊车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带病操作,而没有人发现。
那么,我有一些不明白。其一:“既然反应驾驶员专业知识缺乏,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那么其是否持证上岗。如有证怎会专业知识识缺乏,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如无证,又是谁安排其上岗作业,这又是谁在违章指挥,经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其二:既然“在吊车检查上存在问题,吊车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带病操作”,那么公司是否建立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特种设备是否有检查维护制度,如有,为什么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如无,是谁的责任;既然设备带病,是谁安排出来的。所有这些是一个驾驶员自己就能造成的吗?
最后作者在责任分析中这样写到:在该次事故中,主要责任者为该吊车驾驶员MUHAMMAD NAWAZ(操作不当)。这样合适和恰当吗?一个小小的驾驶员能负的了这么大的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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