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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jhmwxp

关于注安的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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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注册助理  要几年工作经验??
发表于 2009-3-2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今天的一小步,就是为了明天的一大步
发表于 2009-3-2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骆局看看,地方已经走在了中央的前面,还迟疑什么,该出手了
发表于 2009-3-21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是必需的 ,总是有点好处 。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09-3-2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大家都来看看吧
发表于 2009-3-21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兄弟们,有好消息,你们都理解不了!
“应”在法律条文上是“必须”的意思,如果要是给企业服务,你们真的害人了。如果还不明白,看看ISO相对应的国家标准的术语解释吧。假如让你们搞标准化,那该是一塌糊涂了!
得罪了
发表于 2009-3-22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于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
这是我所在的建筑行业的上千部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根据这个附录说明,应和必须明显是两个独立的名词。
发表于 2009-3-2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乌鲁木齐的,最近乌鲁木齐各区在统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及推进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调查,可能和这个有关系。
发表于 2009-3-2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发表于 2009-3-22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可以,
 楼主| 发表于 2009-3-22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想我是海134 于 2009-3-22 14:14 发表
我是乌鲁木齐的,最近乌鲁木齐各区在统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及推进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调查,可能和这个有关系。
兄弟,那是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主要目的是要搞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认定(第一批就是认定的)。
发表于 2009-3-2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个条例的第十一条看,今后高危行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是或吧!
发表于 2009-3-22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的消息!
发表于 2009-3-22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呀,增加了安全工作,让大家有饭吃,哈哈哈。
发表于 2009-3-22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多在作用,对注安的权力和待遇也没要求,,
发表于 2009-3-2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有规定,但我们这里没有。。。。。。
发表于 2009-3-2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
发表于 2009-3-2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和必须的区别

在石油工业标准起草手册中,“应当”英文是“shall”,指使用者严格遵守这些要求才能视其符合要求,“必须”是“must”,指带有客观法定责任强加的含义。
发表于 2009-3-23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好信号,
发表于 2009-3-2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还只限于应当,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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