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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用工单位(企业)劳务外包是不是就可以不管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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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我遇到一个问题,倍感困惑:
       有一家企业有六条生产线,该企业把这六条生产线的最后一道包装工序包给一家劳务公司了,该企业不少生产原材料运输、卫生打扫都是由劳务公司承包安排其劳务派遣人员完成,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相当于经济合同),这样做减少了员工人数,降低人力成本,转移了事故风险,这样做不是不可以,但问题在于对劳务派遣人员,企业有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责任吗,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三级安全教育、劳保用品发放还管不管呢?企业把劳保用品费用(未按国家标准计算)计人力资费用,而不直接发放劳保用品给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正确,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算哪个单位的呢。
求教各位大侠!

[ 本帖最后由 平凡战士 于 2009-10-31 18:07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20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工的现场管理,要看与企业的协议,派遣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安全责任,企业可以不管。
发表于 2009-10-20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办事!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回答是否太简单呢

这种回答是否太简单呢,求助大侠了。
发表于 2009-10-28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是这样理解的:
1. 劳务派遣员工在我车间上班,虽然没与我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其工作行为由我公司安排和负责.其安全管理与本公司员工一样,其工伤也记为公司工伤事故,只不过由其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负责处理和工伤赔偿等.
2.外包业务员工,如食堂或清洁工外包,其工作行为由外包公司安排和负责,对其的安全管理就只是承包商安全管理了,其发生的工伤就不记为公司工伤事故.

我想两者的区别在与是否由自己公司管理其行为.如果是就负责, 不是就是监督.

[ 本帖最后由 libin1698 于 2009-10-28 13:51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28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629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起施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楼上朋友说的对,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尽管企业与劳务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对企业来说,不能减轻或忽略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企业作为用工单位,虽然与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应该是劳务派遣关系,如果这一点明确了,后面的工作就好办了。
另外,企业对国家规定的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不能机械地理解,有时候只有二级教育,如部室,大家以为如何呢。
国家需明确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目前过于抽象,根本没有落实到位。

[ 本帖最后由 平凡战士 于 2009-10-31 17:55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3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企业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有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应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具体费用问题由企业与劳务派遗单位协商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三级安全教育难度大

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三级安全教育难度很大;并且用工单位在人事管理权、考核权方面普遍力度不够,是作为相关方施加安全影响的。
发表于 2009-11-1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切都是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用劳务工比用自己单位的合同工花得代价还要高!
发表于 2009-11-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当管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
发表于 2009-11-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协议里的内容主要是分清双方的责任义务,一般都是将责任也外包给派遣单位了,所以出现问题用工单位一般是没有主要责任的。
但是现场安全的管理目的在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劳务派单位对现场的熟悉程度不用说了,如果用工单位不管的话谁来管呢。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的人员不止是单位合同工,连访客也是包含的,更何况单位的临时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

劳务公司有的自带设备,与单个的派遣人员又好象有所不同,他们有简单的组织管理机构,还使用了用工单位的房间设施,这个怎么明确管理责任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3 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人能解答呢

有没有人能解答呢,这是个很实际的问题。
发表于 2009-11-1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不管,至少是在你们公司的范围,要跟他们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还要定期对他们进行监督检查。
发表于 2010-8-6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减少劳务外包是最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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