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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近日发表报告,对2010年第四季度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做了评点,对不同地方政府应对危机的反应有赞有批。
其实,不独第四季度,整个2010年,都属于地方突发事件高发之年。最有影响的事件,自然灾难类的有青海玉树的地震与舟曲的泥石流,公共事件类的有河北大学的“李刚门”,安全生产事故类的有福建上杭的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公共安全类的有多地发生的校园安全事件,更有数量不少的因为强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的突发事件,呼唤有效的应急管理。
近几年来,政府和学界提出了“社会转型期”、“风险社会”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概念。这是在承认,伴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转型,从风险管理与社会矛盾的角度观察,中国社会的确已经进入了社会冲突不断增多的阶段,地方政府的社会治安管理与维稳的压力在不断增加。加上泥石流、地震等频发的自然灾害,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等也是时有发生——林林总总的突发事件,给地方政府的危机应急管理及维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注地方政府治理者容易发现,提高地方政府应急突发事件能力,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研究中时髦的课题。各类相关的研讨班、培训班不时可以看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约束,鉴于公共事件往往具有的重大影响力,众多地方官员可谓是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处理。
经过近些年来诸多突发危机事件的考验,应该说,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不断提升。但同时也必须承认,在过去许多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上,总体评价依然是不尽如人意。应对突发事件理应奉行的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也没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同时,一些地方官员在落实相关制度时,常常出现走样,导致危机处理的效果不佳。
在某种意义上,最好的应急管理是避免危机的发生。当然,这不是说,什么样的危机都可以绝对避免。比如一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甚至也难以被预测。去年发生的玉树地震,相当惨烈,却难以回避。政府的应急管理,主要着力点是在救灾与善后方面。但是,很多突发事件,可以做到有效监测与预警,可以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甚至也是可以避免的。
比如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事故,如果防范制度严密、落实有力,则重大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降低,完全可以实现;又如去年多次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与“失意人群”的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尊重“失意群体”的合理诉求,特别是在涉法、涉诉信访等领域,善待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加强社会心理的排解,尤其是针对一些性格激进者,辅以更多的心理调适措施,则此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几率,也可以大大降低。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上升,成为值得重视的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固然有大的社会背景,但坦率而言,有些事件的发生,跟个别官员及其利益共同体不无关系。有人还错误地将民众的维权与社会维稳的诉求对立起来。显然,如果地方官员能够尊重民众合理的维权诉求,以疏而非堵的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求解此类问题,则有助于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数量。所谓最好的应急管理是避免危机发生,含义正在于此。
还应该注意到,在有些地方,制度建设看起来很完善,政府部门的应急速度也很快。但是,民众依然不满意,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应急,往往是从管理本位出发,而非从民本立场。也就是说,个别地方官员其实应的是自己之急,更多虑及的是自己的乌纱帽,而非民生之急。
在有些地方,官员们过于强调媒体公关,讲究所谓的应对媒体策略。地方官员若能更熟知目前条件下各类传播媒介的传播规律,当然是好事,但决不能将应对媒体策略异化和扭曲。真正高明的媒体“公关”,就是及时公开一切不涉密的、应公开的信息,就是保持政府组织的开放与透明。唯有如此,政府才能真正赢得危机管理的胜利。
关键词: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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