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cb95815 于 2011-5-25 18:47 编辑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以奖代补” 暂行 办 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在市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升级。对已通过达标创建企业申报升级通过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万元,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新创。对新申报创建企业通过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万元,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通过××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换证。对已通过达标创建但有效期满需换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若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换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换证中断后重新创建的,不予奖励。 (四)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通过不同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按就高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程序 1、申报。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在取得达标证书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市安监局。 2、审核。市安监局根据企业上报情况,经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 3、兑现。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完毕,奖励资金直拨。 五、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奖代补”资金仅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企业,不得移用挪用,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监督,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