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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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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教材中有两个说法:
一、是否获得民事赔偿,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二、除了从业人员恶意或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者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即构成对其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由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两个说法有出入,以哪个为准呢?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过错,是不是不用承担民事赔偿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等待解答
发表于 2011-8-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人会吗?
发表于 2011-8-24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实践中好像没有民事赔偿的案例,反正我看了十年《劳动保护》杂志及其它工伤赔付案例,没有看到过法院判决单位再工伤赔偿后又给予民事赔偿的。而且国家好像也有司法规定,在单位发生工伤,必需按《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不得按《民法通则》中以雇员受到伤害来提出赔偿。从法律效力来讲,具体针对某类的法律、法规比通用法律、法规效力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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