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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吉祥佳瑶

【精】安总局近期文件中关于使用【注安】的汇总已有【13】 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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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都是家的了。
发表于 2011-9-1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1-9-1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年媳妇熬成婆
发表于 2011-9-1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再好,没有用的,关键是在于执行人的素质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11、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办法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发表于 2011-9-1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只关心今年能不能过
发表于 2011-9-1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量变处成质变。毕竟注安群体在成长壮大。估计今年总共应该有17万左右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1-9-1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希望早日能有好消息
发表于 2011-9-1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
发表于 2011-9-14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吉祥佳瑶


    OK
发表于 2011-9-1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8年来累积了近17万的注安,结果注安无用!无权!无职!无名!无章!无钱!如果要等到安全生产法修订完了,才考虑注安问题,是不是想换血!让老注安们永远无业可执。注安是早产儿吗?如果是请不要在提注安考试,等合法了才考嘛?让曾经的注安就当一次学习吧!为什么高危行业不推行注安。为什么总局出一些政策,而地方不执行。与其让安畸形的活着,还不如让他结束,因为社会不需管安全的人才。
发表于 2011-9-1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心了!!
发表于 2011-9-14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问卷调查)

并增加规定“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不切实际——空想社会主义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12、开展2011年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7).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登记表,专职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教师岗位证书、人事档案、劳动关系证明、保险缴费单据、专项调研报告等原件,兼职教师聘任协议原件;
发表于 2011-9-1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意义。。。。。。。。。。。。。
发表于 2011-9-1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这样,以前的安全主任之类是区域执业,现在安全工程师可以全国执业,他们就是想这样
发表于 2011-9-15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考完注册安全工程师才来这里看,罪过啊!!!!!!!
发表于 2011-9-15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期待中。。。。。。。。
发表于 2011-9-15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有少年楼主说为证,少年之楼主如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潜龙腾渊,鳞爪飞扬;乳虎啸谷,百兽震惶;鹰隼试翼,风尘吸张;奇花初胎,皇皇;干将发硎,有作其芒;天戴其苍,地履其黄;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小生对楼主之仰慕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海枯石烂,天崩地裂,永不变心.
发表于 2011-9-15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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