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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吉祥佳瑶

【精】安总局近期文件中关于使用【注安】的汇总已有【13】 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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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14#,说的不错
发表于 2011-11-2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两年不用报什么希望了
发表于 2011-11-2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集的不错
发表于 2011-11-2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 安全工程师, 职业道德, 安全生产, 危险物品
(三)全面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含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注安师)考试制度,针对煤矿、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等重点行业逐步实行相关考试科目分专业考试,增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加强注安师分类注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注安师人才库。强化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构建注安师培养、考核、使用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加快推进注安师立法工作,保障注安师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鼓励和支持注安师为中小企业服务;引导建立注安师协会,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加强注安师制度国际交流合作,研究探索注安师走向国际化的途径。到2015年,注安师人数比2010年增长40%以上(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增长50%以上,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安全主任增长35%以上);造就一支恪守诚信、素质过硬、适应安全发展要求,基本满足企业安全管理和专业服务需要的注安师队伍。
发表于 2011-11-2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 重点行业逐步实行相关考试科目分专业考试。     2  到2015年,注安师人数比2010年增长50%以上。
发表于 2011-11-2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目前的模式还是靠经验吃饭,所以这些理论的东西暂时不会重视
发表于 2011-11-22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看到这个现象了
发表于 2011-11-2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2樓,有道理
发表于 2011-11-2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啊
发表于 2011-11-23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4# tigerhu
你还应该再反问句:那些所谓的安全专家都明白什么?难道本行业从事安全管理的住安师不如他们吗?
只是国家安监部门对安全管理的定位还不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在范范了,设计的面积太广,可以说在企业里或者在社会里安全涉及各个角落,还有在企业了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有限,完全不能承担现有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表于 2011-11-2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谢了
发表于 2011-11-2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盼立法
发表于 2011-11-25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等还是等。。。。。
发表于 2011-11-2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 安全管理工作待遇提高 呼吁 重视注安人员地位改善
发表于 2011-11-29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对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大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做统一要求。
  三、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收费项目未经许可之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册审批、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算;有关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局注册初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人员负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注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切实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反馈。涉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服务咨询等可直接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联系电话: 010-64937467(注册),64898716(继续教育),64897067(传真)。
  
  
发表于 2011-11-30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里
发表于 2011-11-3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重视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吉祥佳瑶 于 2011-12-9 08:45 编辑

第14个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吉祥佳瑶 于 2011-12-9 08:46 编辑

第十五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完善技术服务机制,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发表于 2011-12-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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