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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依据:国务院23号文
理由:1、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是社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化服务的一种趋势。同时有利于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2、除原有的高危行业外,近几年,冶金行业频繁发生事故,另外城市轨道交通是人员密集场所,它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为此,新增加冶金、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十分必要。
3、针对高危行业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有高素质人材,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规定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是恰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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