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iuenming 于 2012-4-8 20:37 编辑
教材《管理》69页: 一、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2除上述三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具体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按教材上说矿山、建筑、危化行业配不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而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应当设置的,法律条文应当就是必须。 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