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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yqlsj

看看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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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车辆伤害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安全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汉五弟


    在二级马路上维修作业
cyqlsj 发表于 2012-4-16 16:15



    那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不过责任大部分在施工人员身上。
发表于 2012-4-16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安全生产事故。
发表于 2012-4-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生产安全事故
发表于 2012-4-1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安全生产事故....哪有这么施工的...
发表于 2012-12-11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安全事故,但就是影像指标了,他们会操作的
发表于 2012-12-1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cyf4518


    说的对,把他弄成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12-12-11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heshuai209


   
注意概念,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就交通事故而言,也分好几种,如果是一个公司的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就是一种生产安全事故,私家车就不是生产安全事故了
发表于 2012-12-1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生产事故,窨井周围不设置警戒区?无人监护?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12-1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12-12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时间为工作时间,事件过程为维修过程被撞,地点为电信正常的施工区域,事件的人物为电信员工,事件为维修过程中的事故。

无条件判断为安全生产事故,与交通根本扯不上关系。
发表于 2012-12-16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存在争议,假如扫地的工人被车辆撞上了属于什么事故呢???呵呵!在公路上从事生产作业被车撞了应该属于交通事故。只不过要根据事故原因调查来确定责任而已。
发表于 2012-12-1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12-12-16 09:12 编辑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和交通事故的准权威定义,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发表于 2012-12-1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驾驶方来说这的确是个意外,根本想不到你好好的马路上怎么会钻出一个人来。
发表于 2012-12-16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12-12-16 09:48 编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明显效力要高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以只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依据来定事故类别。
发表于 2012-12-16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电信维修工不是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
heshuai209 发表于 2012-4-16 15:40



   在道路上施工怎么不属于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呢?恰恰是进行了可能会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呵呵!这些交警明显想赖。素质也太差了啊。
发表于 2012-12-1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五弟 于 2012-12-16 10:25 编辑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如某汽车驾驶员见前面有几个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驾驶员预见到快速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车速,当车行驶到在路上行走的几个人身边时,其中一人突然冲向汽车自杀,驾驶员刹车不及造成死亡,驾驶员对死亡人的行为是无法预见也是不可预见的,这就是意外事故。





这是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上的条款。各个省都有,这个表明这种类似施工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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